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指明七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及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

保安局局長於今日(十二月二十四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第89(1)條及第89(4)條所賦予的權力,藉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七名分別潛逃美國及澳洲並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並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有關詳情列於2024年第58號號外公告及第59號號外公告。

該七名潛逃者在海外一直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警方遂依法向法院申請拘捕令,並於二○二三年七月三日通緝女子郭鳳儀、男子袁弓夷、男子郭榮鏗、男子許智峯及男子任建峰,以及於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通緝女子許穎婷及女子邵嵐。在發出拘捕令後及作出指明前,分別竄逃美國及澳洲的七人一直沒有回港自首。

就全部七名有關潛逃者適用的四項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此外,「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及「暫時罷免董事職位」這兩項措施,就個別有關潛逃者而適用。

政府發言人強調:「這七名無法無天的通緝犯一直潛藏美國及澳洲,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及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並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以強烈打擊有關潛逃行為。在採取措施前,我們已給予七人時間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但七人沒有珍惜機會,並沒有回港自首。」

政府發言人表示:「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包括向有關潛逃者在網上建立的平台或專頁提供資金,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包括成立公司),或投資於或提供資金予該等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七年。警方會對相關犯罪行為嚴正執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市民應該避免與有關潛逃者有任何金錢或財務上的瓜葛。」

特區政府今日亦宣布,將會向今日被指明為潛逃者之一的許智峯展開沒收其犯罪得益的法律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附表3第9(3)(b)(ii)條,警方今日就有關許智峯的通緝令在報章刊登法律程序的通知。律政司稍後會根據《實施細則》附表3第9(1)條,向原訟法庭提出沒收令申請,以沒收許智峯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

政府發言人指出:「許智峯惡貫滿盈,現身負多項刑事控罪。許智峯於二○二○年被控『藐視立法會』、『刑事損壞』、『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不誠實取用電腦』及『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向他人施用有害物品』等罪行。他於二○二○年串通外國政客偽造文書,以虛假資料欺騙法庭以取得法庭批准於保釋期間離開香港,假裝赴丹麥公務外訪,事實上棄保潛逃海外逃避刑事責任。二○二二年,他被裁定藐視法庭罪名成立,判監三年六個月。」

政府發言人亦表示:「律政司已於二○二二年向原訟法庭申請並獲發出限制令,禁止許智峯、其妻子及母親從香港特區移離財產,或以任何方式處理他們在香港特區的財產。經調查後,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許智峯曾經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並從中得益,並曾將其部分財產轉移妻子及母親。因此有必要採取進一步措施,以期沒收許智峯的犯罪得益,並防止將之用於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發言人強調:「許智峯棄保潛逃海外期間,仍肆無忌憚地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及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兩名裁判官分別就許智峯涉嫌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發出拘捕令。現正為警方懸紅的通緝人士。」

「與針對其他犯罪行為得益的沒收令一樣,這次申請只針對曾經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並從中得益的人,對一般奉公守法的香港居民及在港合法營商的人士毫無影響。」

發言人強調:「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該類行為或活動可能造成極為嚴重的後果。特區政府有責任依法追究在境外干犯《香港國安法》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