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在將被通緝的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指明為潛逃者及相關指明措施記者會開場發言(附短片)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就將被通緝的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指明為潛逃者及相關指明措施舉行記者會,香港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簡啟恩和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亦有出席。以下是記者會的開場發言:

保安局局長︰各位香港市民、各位傳媒朋友,大家好。特區政府今日就潛逃海外、並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涉案人採取進一步行動。

首先,我宣布,我已經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我的權力,藉今日於憲報刊登公告,將分別已於二○二三年七月及十二月被通緝的七名潛逃海外並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包括郭鳳儀、袁弓夷、郭榮鏗、許智峯、任建峰、許穎婷及邵嵐,指明為潛逃者,並指明針對這七名潛逃者施行的措施。

這些危害國家安全分子在潛逃海外後,仍然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包括透過社交媒體平台鼓吹「港獨」及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發動所謂「公投」,以圖實施所謂「自決」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發表所謂報告及會見外國政客及政府官員,以請求對中國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包括「制裁」中央、特區官員及檢控人員。

此外,就今日宣布的指明潛逃者之一許智峯,他串通外國政客偽造文件欺騙法庭批准他離港,實則潛逃海外。經調查後,律政司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許智峯曾經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並從中得益,包括在其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網上平台收取資金並從中得益。就此,律政司將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3第9條,展開向他沒收犯罪得益的法律程序。警方今日已在報章刊登致予許智峯關於他的通緝令的通知,稍後律政司便會向原訟法庭提出沒收令申請,以沒收許智峯的犯罪得益,防止其利用得益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今日宣布的部分措施對七名指明潛逃者均適用,這包括:

(一)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即不可為他們提供金錢或其他資金,或替他們處理任何金錢或資金;
(二)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意思即是不可將樓宇租給他們,或向他們租入樓宇。如果買賣樓宇的話,這已經相等於剛才我說的第一項,即是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
(三)涉及指明潛逃者合資企業、或以合夥關係等成立公司的禁止,即不能夠與這些人合夥做生意,或投資或提供資金予該等企業或公司等;以及
(四)撤銷他們的特區護照。 

另一方面,部分措施則對個別有關潛逃者適用,這包括:將他們的執業資格暫時吊銷,這措施適用於郭榮鏗和任建峰的大律師資格及律師資格;以及暫時罷免袁弓夷的七間公司董事職位。

指明潛逃者的名單及針對指明潛逃者施行的措施等已經詳列於今日的憲報號外公告中。實施以上一系列措施的目的是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以及是要對這些潛逃者施以重鎚打擊,並促使潛逃人士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

我想在此特別指出,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該七名指明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包括向他們在網上建立的平台或專頁提供資金,或處理他們的資金;將不動產出租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給指明潛逃者;與指明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包括成立公司),或投資或提供資金予該等企業或公司等,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七年。警方會對相關犯罪行為嚴正執法,我在此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市民應該避免與有關潛逃者有任何金錢或財務上的瓜葛。
 
另外,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亦宣布現懸紅通緝六名潛逃海外並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疑犯。我現在請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就各人的控罪及懸紅的詳情作介紹。首先請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簡啟恩及稍後請總警司李桂華就各人的控罪及懸紅的詳情作介紹。

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繼二○二三年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公開懸紅通緝十三名違反《香港國安法》的逃犯,今日我們再公布新一批被國安處通緝的犯人名單。
 
今日警方所公布的通緝名單,涉及六名已竄逃海外人士。就他們各人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的罪行,國安處在較早前已依法向法院申請拘捕令。六名逃犯所干犯的罪行詳情雖然有所不同,但他們的共通點就是出賣自己的國家和香港、罔顧香港人利益,竄逃到海外後繼續做危害國家安全和損害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的事情。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而被通緝人士的名單如下:

(一)女子劉珈汶;
(二)男子鍾翰林; 
(三)男子鍾劍華;
(四)男子何良懋;
(五)男子鄭敬基;及
(六)女子張晞晴
 
作為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警務處國安處有責任將上述人士繩之於法,警方一定會對上述竄逃境外人士追究到底。除對有關人士發出拘捕令和通緝令外,警方必定會採取一切措施,包括切斷他們的資金鏈,以有效防範、制止任何人繼續資助這些竄逃境外人士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我要強調,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該類行為或活動可能造成極為嚴重的後果。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七條,《香港國安法》適用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干犯《香港國安法》下罪行的特區永久性居民,及在特區成立的公司及團體等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因此,香港警方有責任依法追究在境外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三條,如犯罪行為人自動放棄繼續犯罪;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警方呼籲上述被通緝人士懸崖勒馬,珍惜機會,回港自首,不要一錯再錯。
 
我們必須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香港居民理所當然的共同義務,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包括透過網上平台,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屬違法。
 
警方會繼續鍥而不捨地追查所有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並竄逃境外人士在港及境外的聯繫人或同黨、幕後金主的身分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資金來源,以調查有否更多人參與、協助、教唆或資助有關人士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方定必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並徹查到底。警方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警方會對有關罪犯嚴正執法。
 
我們呼籲任何人若掌握上述竄逃境外人士或任何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料,請盡快通知警方,大家可透過國安處舉報熱線舉報。  

現在交給李桂華總警司逐一交代六名被通緝人士涉嫌的罪行和基本案情。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謝謝。這六個人的背景是相同的,他們已經竄逃離開香港,但仍然肆無忌憚成立或加入一些組織,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他們的罪行包括《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煽動分裂國家罪」,第二十二條「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第二十九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我會逐一每個人介紹他們的案情和罪名情況。

第一位是二十九歲女子劉珈汶,她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下的「煽動分裂國家罪」及第二十九條下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發時間於二○二一年十月至二○二四年五月期間,案情指劉女士以香港民主委員會要員身分,發表文章、演講、在社交媒體上發布帖文或影片等,鼓吹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她亦向外國官員、議員及政客,乞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包括要求「制裁」參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特區政府官員,以及廢除香港駐其他地方經貿辦(經濟貿易辦事處)的特權。
 
第二位是男子鍾翰林,二十三歲。他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
條下的「煽動分裂國家罪」及第二十九條下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發生時間在二○二三年十二月至二○二四年五月期間。該名男子較早前已因分裂國家及洗黑錢等罪名在二○二一年十一月被判四十三個月監禁。在二○二三年六月刑滿出獄後,按法例須遵守懲教署監管令一年,但同月他欺騙懲教署人員指要外出旅遊,惟一直未有回港,所以他因違反監管令被懲教署通緝。該名人士於外地持續透過不同平台和方式,包括成立香港獨立倡議委員會出席活動發表講話、接受訪問、發布帖文等,鼓吹一些港獨行為,亦有乞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敵對行動。
 
第三位人士鍾劍華,六十四歲。他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煽動分裂國家罪」,以及第二十九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情指該名人士於二○二四年五月至二○二四年六月期間,透過不同的平台鼓吹「港獨」行為。他亦於二○二○年十二月至二○二三年十一月期間,乞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敵對行動,包括聯名要求外國制裁《香港國安法》的法官,負責案件的檢控官,以及要求關閉香港經貿辦的特權等。 

另一位人士是男子何良懋,六十九歲,他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案情指該名人士自二○二四年七月,透過不同的平台和方式,包括聯同其他人士籌組一個名為「香港議會選舉籌備委員會」,其中的作用是希望透過選舉進行公投,以及所謂的香港自決和自治,藉此想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
 
下一位是六十二歲的鄭敬基。他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煽動分裂國家罪」,以及第二十九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情指該名人士於二○二○年七月至二○二四年六月期間,於社交媒體平台操作一個名為「HongKonger Station香港台」的頻道,並在頻道內發布多段煽動分裂國家的影片,還在一個媒體平台上發表帖文、講話和影片,推動「港獨」行為。其間,他亦多次以不同平台或形式,乞求外國對中央和特區官員進行制裁,包括要求外國引用馬格尼茨基法案,對與《香港國安法》的相關官員進行制裁。

最後一位是十九歲女子張晞晴,她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煽動分裂國家罪」,以及第二十九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情指該名人士於二○二二年八月至二○二四年十一月期間,以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的要員身分,發布一些文章和講話,以及在社交媒體上發布帖文或影片等,鼓吹香港獨立。其間,他亦有向外國官員、議員和政客等,乞求他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一些敵對行動,包括制裁一些中央和特區官員,以及惡意要求提升香港的營商風險等。

大家都聽到,因為上述的案情十分嚴重,警方高度重視這宗案件。現時,我們會以每名通緝人士懸紅一百萬元的賞格,呼籲市民就有關人士提供相關案件消息。

接下來我交回局長作出總結。

保安局局長︰最後,我想作出總結,希望社會知道政府依法打擊危害國安潛逃者的必要性和決心。今次打擊的目標對象,包括一些被通緝時間較長,並一直潛逃海外,死心不息繼續透過各種方式危害我們的國家安全,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的危害國家安全分子。

我亦想趁此機會嚴正指出,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不要以為身處海外便可逃避刑事責任、逍遙法外。特區政府必會用盡所有方法,依法追捕及打擊潛逃海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全力做到「違法必究,雖遠必誅」。

最後,我在此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市民應該避免與指明潛逃者有任何金錢或財務上的瓜葛,以免觸犯相關法例。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