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租契續期條例》下刊登的第二份「續期公告」
地政總署今日(十二月二十七日)根據《政府租契續期條例》(第648章)(《條例》)刊登第二份「續期公告」,按照《條例》給予六年通知的要求,涵蓋二○三一年內(即二○三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一般用途地契」(即一般住宅、商業、工業地契,下稱適用地契),這批涉及三個地段的地契全部獲得續期五十年。
按《條例》獲得續期的地契,包括這批三個地段的地契,無須補地價,只須每年繳納相當於有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涉及的三個地段包括一個位於九龍及兩個位於香港島的地段,該三個地段的地契主要為住宅用途。有關的「續期公告」已上載至地政總署網頁(www.landsd.gov.hk/tc/resources/gov-notices/lease-extension/ext_2024.html)。
地政總署透過上述「續期公告」宣布獲續期的地契,其原有產權負擔、權益及權利(例如按揭)將自動過渡至續期的年期而不受影響,業權人無須辦理任何手續,亦不需與政府簽立續期文件或重新辦理按揭。地政總署已向相關的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發信,通知他們有關續期的安排。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條例》下『續期免簽約』的安排為地契續期提供確定性,提升業權人和投資者對物業市場的信心,便民利商,獲得社會各界高度支持。有關機制亦體現『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為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提供堅實保障。」
《條例》於二○二四年七月五日生效,設立常設法定機制,分批為生效日或之後到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適用地契,處理地契續期事宜。連同於二○二四年七月五日刊登的第一份「續期公告」,政府已為由二○二四年七月五日至二○三一年年底到期的地契續期。政府會在二○二五年年底前刊登下一份「續期公告」,按照《條例》給予六年通知的要求,以處理在二○三二年內到期的適用地契的續期事宜。
發言人亦指出《條例》不適用於「特殊用途租契」。有別於「一般用途地契」,「特殊用途租契」主要批予團體或機構作為特定教育、福利、康樂、公用事業、特殊工業、加油站等用途。地政總署會在此等「特殊用途租契」到期六年前分別與承租人處理續期事宜和簽訂新契約(如續期的話)。地政總署今日為所有於二○二四年七月五日前簽立並於二○三一年或之後到期的「特殊用途租契」(共1 634個地段)(註),按照《條例》的要求在租契的土地註冊處登記冊上作出「特殊用途租契識別摘記」,以識別這些地契的續期事宜將在《條例》以外繼續按原有行政程序處理。地政總署亦會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其租契被識別為「特殊用途租契」。假如承租人不同意其租契為「特殊用途租契」,可於被識別後的一年內,向地政總署提出覆檢申請,詳情請參閱載於地政總署網頁的「特殊用途租契」清單及覆檢指引(www.landsd.gov.hk/tc/land-disposal-transaction/extension.html)。
註:地政總署已於今年七月為二○二四年七月五日前簽立並於二○三一年之前到期的「特殊用途租契」(共244個地段),在租契的土地註冊處登記冊上作出「特殊用途租契識別摘記」。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