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罰款六萬八千六百元
一名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該名僱主今日(十二月三十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合共六萬八千六百元。法院亦命令該名僱主向有關僱員支付約二十萬五千元的欠款。
上述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向一名僱員支付工資及代通知金,亦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向該名僱員支付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涉及款額合共逾十七萬一千元。該名僱主亦沒有在勞資審裁處(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日後十四天內向該僱員支付約二十萬五千元的裁斷款項。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給僱員,以及按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給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