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人士犯有疏忽被紀律處分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紀律委員會早前完成涉及《建築物條例》(《條例》)第7(1A)(b)條的紀律研訊,裁定一名認可人士曾犯有專業上的疏忽,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命令譴責該名認可人士及他須支付紀律委員會的研訊費用,金額十三萬一千八百元。

紀律委員會於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一月三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52901/cgn2025290131.pdf

有關個案涉及新界元朗大樹下西路一個建築工程項目。屋宇署經調查後發現,該工程項目的會所的地下及一樓之間加設了一層樓板,與批准圖則不符。該認可人士在二○一八年給屋宇署的信中表示,改動會所設計,原因之一是水務署要求擴大水錶房,惟屋宇署最終發現此說法並不真確。鑑於有關調查結果,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該認可人士採取紀律行動。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根據《條例》註冊的人士如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有可能被紀律處分。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