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龔如心遺產案的聲明

就龔如心遺產案,律政司今日(一月六日)作出以下聲明: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委任龔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為已故龔如心遺產下的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律政司司長並任命范徐麗泰、任志剛和鄭恩基出任負責監督受託人運作的管理機構成員。

按香港現行法律,律政司司長扮演維護慈善利益的角色。

龔如心在遺囑中表達成立慈善基金的意願。鑑於所涉及的重大公眾利益,律政司司長按當時需要以慈善事務守護人的身分介入龔如心的遺產事宜,並參與相關訴訟。於二○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法庭批准由律政司司長提交的遺產管理計劃。計劃重點概括如下:

(1)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受託人):設立一所特殊目的公司(該公司,即龔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受託人。該公司屬擔保有限公司,唯一成員為根據《財政司司長法團條例》(香港法例第1015章)所設立的「財政司司長法團」或其直接持有的子公司。

(2)管理機構:按龔如心的遺願,設立由三名獨立人士組成的管理機構,監督受託人的運作。該些人士由律政司司長委任,被委任的人士須具備不容置疑的誠信、經驗與判斷力。

(3)受託人的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於)監管華懋集團的商業運作、審批集團的財政預算及集團擬作出的重大決定。此外,受託人亦會就慈善事務方面的工作作出預算,以用作慈善項目、募捐,和按龔如心的遺願籌辦「中國的類似諾貝爾獎的具有世界性意義的獎金和基金」。

(4)受託人理事會:受託人設理事會,類同私人公司董事會。理事會成員按遺產管理計劃及該公司章程委任,當中最少兩名理事由政府官員出任。

按照上述計劃:

(1)律政司司長向法庭申請正式委任該公司為龔如心遺產下的慈善信託的受託人,並於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獲法庭批准。

(2)律政司司長並已任命三名獨立人士,分別為范徐麗泰、任志剛和鄭恩基,出任負責監督受託人運作的管理機構成員。

根據遺產管理計劃的條款及該公司章程,受託人將在委任理事會成員後其認為之適當時間,公布理事會成員人選、遺產管理計劃及其他相關資料。

律政司深信,在受託人理事會正式成立後和在管理機構監督下,受託人會盡心盡力管理慈善信託,包括其慈善項目和「中國的類似諾貝爾獎的具有世界性意義的獎金和基金」,以實踐龔如心的遺願,使國家包括香港社會各界受益。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