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駁回保險代理逃稅定罪上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日(一月七日)駁回一名保險代理就逃稅定罪提出的上訴。

上訴人獨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因簽署虛假報稅表及其業務的僱主報稅表,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d)款,於二○二二年七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十一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罪名成立,被判處入獄九個月。

上訴人在其業務二○○九/一○至二○一一/一二課稅年度的損益表內申索扣除「辦公室助理」支出,並在其業務提交有關該三個課稅年度的僱主報稅表內,申報兩名人士為其業務的僱員及每年各人獲得薪酬96,000元。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該兩名人士均沒有為上訴人或其業務工作,亦沒有從上訴人收取任何薪酬,有關虛假的「辦公室助理」支出每年共192,000元,上訴人從而減少其業務在該三個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576,000元,涉及的稅款合共75,033元。此外,上訴人在其二○○八/○九、二○一三/一四至二○一六/一七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訛稱其父親在該五個課稅年度內連續與她全年同住,以申索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共194,000元,涉及的稅款合共11,816元。上訴人在八個課稅年度虛報的支出及免稅額總額達770,000元,逃繳稅款總額86,849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