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共同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九萬元

​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底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九萬元。

有關個案涉及元朗一幢獨立屋旁的一個面積約20平方米的庭院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上月二十七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九萬二千二百八十元,當中八萬二千二百八十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一月八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以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