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免遣返聲請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黎棟國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目前仍然滯留在港的免遣返聲請(聲請)不獲確立人士有不同方法阻延被遣返,例如在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拒後不斷上訴、拒絕合作申領旅行證件、提出後繼聲請,以及申請人身保護令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去年每月接獲提出聲請的個案宗數為何;

(二)去年每月提出聲請的非法入境者人數為何;

(三)目前在港聲請人的人數為何,並按(i)國籍、(ii)逗留性質(即非法入境者、逾期逗留的訪客、逾期逗留的外籍傭工,以及被拒入境者),以及(iii)留港情況(即審核中、上訴委員會處理中、正在安排遣送,以及後繼聲請要求尚待處理等)列出分項數字;

(四)過去五年,在聲請不獲確立人士就其聲請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中,有多少宗正等候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裁定;

(五)去年每月有多少名被羈留的聲請人申請人身保護令,當中有多少人成功獲釋;

(六)過去五年每月聲請人提出後繼聲請的宗數、其成功率,以及後繼聲請要求被拒後再次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宗數為何;及

(七)去年持俗稱「行街紙」的聲請人因干犯刑事罪行而被拘捕的人數,並按罪案類別以表列出分項數字;有關個案是否呈上升趨勢?

答覆:

主席:

處理免遣返聲請的整體政策目標,是在防止潛在濫用聲請機制人士抵港的前提下,盡力確保高效率處理聲請和相關上訴,同時符合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並盡快遣送聲請不獲確立者離港。政府多年來一直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處理免遣返聲請。

政府在二○二一年修訂了《入境條例》,加入了針對聲請人拖延策略的條文,例如該人在申領回國證件時是否合作,以及有否阻礙遣返安排等。這些拖延的情況適用於政府衡量個別聲請人的羈留期是否合理合法。事實上,政府於二○二三年七月就一宗人身保護令個案提出上訴(Johnson Benjamin訴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CACV 229/2023)),上訴庭於二○二三年十一月裁定政府上訴得直。相關判詞指明被羈留人士的不合作或不合理行為而導致延長其羈留期或延長處理其免遣返聲請,不應被視為或計算為不合理羈留期,否則會導致一個荒謬的結果,即被羈留人士越不合作地阻延遣送程序,便越有機會獲釋,有違相關普通法原則的原意。此判決直接為相關普通法原則提出了明確法律指引,大大有助政府依法羈留聲請人。

此外,政府在二○二二年十二月實施更新的遣送政策,以減少聲請不獲確立者透過提出相關訴訟拖延其非法在港時間。在更新的遣送政策下,若聲請不獲確立者就其免遣返聲請提出的司法覆核或相關許可申請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原訟法庭)拒絕,即使有尚待處理的法律訴訟程序(包括向更高級法院就原訟法庭的裁決提出的上訴),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仍可遣送相關聲請不獲確立者離港。

與此同時,司法機構一直積極採取多項措施以確保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處理與免遣返聲請有關的案件,包括增加人手處理與日俱增的個案,以及精簡相關法庭程序以提高效率等。

就黎棟國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入境處、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及司法機構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及(二)二○二四年(截至十一月底),入境處接獲免遣返聲請的數目為 2 646宗,而當中非法入境的聲請人人數為790人,兩項數字按月分布如下:
 

二○二四年 接獲免遣返聲請數目 該月接獲聲請當中的非法入境者人數
一月 513 287
二月 154 27
三月 250 81
四月 193 43
五月 178 34
六月 143 39
七月 230 53
八月 239 59
九月 210 53
十月 277 60
十一月 259 54
一至十一月 2 646 790

(三)根據入境處的資料,截至二○二四年十一月底,15 782名免遣返聲請人在港,當中包括約900人的聲請尚待入境處審核、約1 100人就入境處的決定提出上訴而尚待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作出決定、約8 400人被入境處或上訴委員會拒絕其聲請或上訴後向原訟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或正進行其他訴訟程序,以及約1 900名聲請被拒者在囚、還押候審、等候檢控或調查程序或因其他原因留港,而餘下約3 500人正被安排遣送離港(包括約2 600人尚待來源國確實返回資格)。上述免遣返聲請人的國籍分布和在港身分見下表:

表一

國籍 聲請人數目
(截至二○二四年十一月底)
印尼 3 154
越南 3 028
巴基斯坦 2 312
印度 2 140
孟加拉 1 884
菲律賓 1 382
泰國 279
斯里蘭卡 270
尼日利亞 248
其他 1 085
總數 15 782

 
表二

在港身分 聲請人數目
(截至二○二四年十一月底)
非法入境 6 664
逾期逗留 7 748(註)
其他 1 370
總數 15 782

註:當中包括3 504名前外籍家庭傭工。
 
(四)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資料,截至二○二四年十一月底,過去五年聲請不獲確立者就其聲請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並正等候原訟法庭決定的數字如下:
 

年份 聲請不獲確立者提出司法覆核許可並正等候原訟法庭決定的數目
二○二○ 1 590
二○二一 952
二○二二 844
二○二三 1 633
二○二四(一至十一月底) 1 867

(五)根據入境處的資料二○二四年(截至十一月底),被入境處羈留的人士向原訟法庭提出人身保護令的申請共114宗(主要為免遣返聲請人),當中只有三宗獲原訟法庭批准,有關申請數字按月分布如下:
 

二○二四年 人身保護令申請宗數
一月 17
二月 6
三月 17
四月 12
五月 14
六月 8
七月 9
八月 10
九月 5
十月 7
十一月 9
一至十一月 114

經仔細考慮,政府就上述其中一宗獲原訟法庭接納的人身保護令個案上訴,並獲上訴法庭判決政府上訴得直。就按法院裁決而獲安排擔保以代替羈留的個案,政府會繼續謹慎審視個案的背景、法院的判詞及律政司的意見,再決定就每一個案是否作出上訴。

(六)由二○二○年至二○二四年十一月底,入境處共接獲2 179宗後繼聲請要求。就已完成審核的2 073宗後繼聲請要求中,192宗(約9%)獲批准提出後繼聲請,最終只有一宗獲確立。接獲的後繼聲請要求的數字按月分布如下:
 

接獲的後繼聲請要求
  二○二○年 二○二一年 二○二二年 二○二三年 二○二四年
一月 29 31 53 22 20
二月 8 36 15 11 23
三月 36 61 55 17 34
四月 20 52 37 41 21
五月 36 21 72 22 23
六月 48 55 75 33 35
七月 58 28 70 33 26
八月 49 25 60 27 34
九月 47 31 30 29 40
十月 52 70 31 21 49
十一月 35 37 30 37 42
十二月 28 63 30 25
總數 446 510 558 318 347

司法機構沒有備存有關人士後繼聲請要求被拒後再次提出司法覆核的分項統計數字。

(七)根據警務處的資料,在二○二四年(截至十一月底),獲擔保外釋而獲發表格8的非華裔人士(大部分為免遣返聲請人)因干犯刑事罪行而被拘捕的人數按罪案類別表列如下:
 

罪行 二○二四年
(截至十一月底)
店鋪盜竊 162
雜項盜竊 85
傷人及嚴重毆打 68
嚴重毒品罪行(註一) 60
刑事毁壞 44
爆竊 26
嚴重非法入境罪行(註二) 23
其他(註三) 235
總數 703

註一:嚴重毒品罪行包括管有超過特定數量的危險藥物(即藏有毒品,例如五克可卡因/海洛英/大麻草等)、製造危險藥物及販運危險藥物等。

註二:嚴重非法入境罪行包括協助及教唆非法入境者、安排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及使用屬於他人身份證等。

註三:其他包括偽造文件及假錢、扒竊、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打鬥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等。

二○二四年(截至十一月底)月均獲擔保外釋而獲發表格8的非華裔人士(大部分為免遣返聲請人)因涉嫌干犯刑事罪行而被拘捕的人數為64人,較二○二三年月均數字(62人)稍增兩人。

對於受關注的三合會或暴力案件及嚴重罪案如行劫,警方務必盡快破案。去年五月,警方將「非華裔人士參與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活動工作小組」升格為督導委員會,由一名高級助理處長主持,加強檢視相關罪行情況、情報收集、提升協調及制訂更具策略性的執法行動。控方亦會於個別獲擔保外釋而獲發表格8的非華裔人士在港犯案被定罪後,向法庭提供有關群組的罪案數字或案例,邀請法庭考慮因應被告身分而作加刑。警方亦會因應罪案情況作即時風險評估,包括於高危時段及地區加強巡邏、截停搜查及執行反罪惡行動。

為進一步加強防罪滅罪的成效,以及增加對街頭暴力和嚴重罪案等的阻嚇性,警方已開展在各區罪案率較高及人流較多的位置安裝閉路電視;當中包括於二○二四年四月初在旺角率先安裝作技術測試的15組鏡頭。同月,警方成功利用鏡頭分別偵破一宗涉及持表格8的非華裔人士的行劫案及一宗與三合會相關的管有仿製槍械案,並在案發後24小時內共拘捕四名疑犯。警務處已於二○二四年年中陸續於較多罪案地區開始安裝其餘600組鏡頭,截至十一月三十日,已於全港完成安裝共589組鏡頭,並成功協助偵破87宗案件,共拘捕151人。

另外,根據入境處的記錄,在二○二四年(截至十一月底),獲擔保外釋而獲發表格8的非華裔人士(大部分為免遣返聲請人)因涉嫌非法受僱而觸犯《入境條例》第38AA條被拘捕的人數為357人(月均32人),較二○二三年月均數字(40人)減少八人。

入境處會繼續密切關注非法勞工活動相關的罪案趨勢,持續加強打擊非法勞工活動的力度,多方面宣傳僱用非法勞工的嚴重後果以及提高市民對不可僱用非法勞工的意識,並嚴正執法。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