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打擊炒賣黃牛票活動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健波議員的提問和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羅淑佩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意見指出,門票炒賣活動(俗稱「炒黃牛」)問題一直存在,並且非常猖狂。《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公眾通道或獲發牌的公眾娛樂場所的入口大堂或引道,或以超過東主、管理人或籌辦人所定的款額的票價售賣或要約出售授權進入該場所的門票,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元。然而,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管理的場所(例如香港體育館、伊利沙伯體育館及香港大球場等)內進行的活動,則不受上述條例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年,香港警務處及相關部門分別接獲多少宗炒賣黃牛票的舉報,以及當中被定罪的個案宗數為何;
(二)會否考慮修訂第172章,並把康文署管理的場所納入該條例規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考慮提高罰則,以有效阻嚇炒賣黃牛票行為;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考慮實施實名制購票制度,以及開設官方轉讓平台,以杜絕炒賣黃牛票問題?
答覆:
主席:
就陳健波議員的提問,經諮詢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及保安局後,我綜合回覆如下: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的目的是希望保障公眾人士在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中的安全和秩序,包括消防安全、樓宇安全、機電設備、通風設備、人流管理及衞生等,而有關禁止以高於門票原本價格轉售條文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因匪幫和流氓轉售門票而所造成的騷擾和公共秩序問題。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場地由康文署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及其附屬法例管理。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任何人士均不得在康文署轄下表演場地的場館範圍內進行未經授權的任何售賣物品活動。有關康文署場地在活動舉行期間亦會加派場館職員和保安人員在場館範圍巡查,如發現有人將所購得的門票在場地管轄範圍內進行交易及轉售等行為,場館工作人員會即時制止有關活動及要求有關人士離開,並在有需要時知會警方協助處理。
就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獲發牌照的公眾娛樂場所而言,任何人以超過活動舉辦機構所定的票價售賣或要約出售,展示或管有活動門票以供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該等門票,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
根據相關部門紀錄,二○二二年至二○二四年第二季沒有人因觸犯《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6條而被定罪。舉報方面,警方沒有備存有關在公眾娛樂場所炒賣黃牛門票的舉報數字,而康文署在期內並沒有接獲相關舉報。
康文署現時透過採取不同行政措施,務求在其場地舉行並使用轄下的城市售票網售賣的節目門票按正式途徑有秩序及公平出售。城市售票網在處理大型及受歡迎節目的售票安排時,會主動與主辦機構商議切合個別節目的票務方案,包括以實名制方式發售門票;只設網上、流動應用程式及電話訂購,以杜絕現場排隊輪候可能產生的秩序管理、公眾安全、黃牛排隊黨等問題;在門票開售首天設定每人每次的購票限額、限制使用同一信用卡可購買的門票數目;增加售票資料透明度(包括預早公布發售日期、節目場數、公開發售門票數目、可供發售門票座位圖及主辦機構票務資訊的指定渠道);實施延後取票安排,以及鼓勵主辦機構增加公開發售門票的比例,為市民提供更多公開發售的門票等。
政府一直關注門票炒賣甚至假票問題,並研究透過立法及刑事化的方式處理康文署表演場地的門票炒賣,及就此與持份者溝通。由於門票炒賣問題的成因眾多,涉及供求、市場結構、規管等不同因素,以立法規管各有利弊。政府會以審慎的態度考慮立法方案,並繼續密切留意康文署場地活動的門票銷售情況,以打擊非法炒賣門票活動。
市民購買或取得未經授權的門票涉及風險,並助長門票炒賣。政府呼籲市民循正式售票途徑購票,以免受騙而招致損失。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