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支援中高齡人士就業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小松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支援中高齡人士就業,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七年,每年(a)符合「中高齡就業計劃」(就業計劃)參加資格的就業個案數目,以及當中(b)僱主提交在職培訓初步申請的個案數目(及其佔比)和(c)獲原則性批准的個案數目(及其佔所有在職培訓初步申請個案數目的百分比)為何,並按所涉僱員的年齡組別(即(i)40歲至44歲、(ii)45歲至49歲、(iii)50歲至54歲、(iv)55歲至59歲、(v)60歲至64歲,以及(vi)65歲及以上)以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所涉僱員的年齡組別 二○一八年 …… 二○二四年
(a) (b) (c) (a) (b) (c) (a) (b) (c)
(i)                  
……                  
(vi)                  
總數                  

 
(二)鑑於根據審計署於二○一九年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七十二號報告書》,中高齡就業計劃辦事處會致函邀請合資格僱主參加就業計劃,若僱主未有回覆,該辦事處會最多三次致電跟進,過去七年,每年該辦事處致函合資格僱主的數目,以及當中(i)回覆有意參加就業計劃、(ii)無意參加就業計劃及(iii)未有作出回覆的僱主數目分別為何;對於未有作出回覆的僱主,該辦事處向其致電一次、二次及三次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以及當中(i)回覆有意參加就業計劃、(ii)無意參加就業計劃及(iii)未有作出回覆的僱主數目分別為何;
 
(三)過去七年,第(一)(c)項所述的獲原則性批准的個案中,每年獲發在職培訓津貼的個案數目及其佔比為何,並按有關僱員的(a)年齡組別(即(i)40歲至44歲、(ii)45歲至49歲、(iii)50歲至54歲、(iv)55歲至59歲、(v)60歲至64歲,以及(vi)65‍歲及以上)、(b)聘用形式(即全職或兼職)、(c)行業、(d)工種、(e)薪酬水平及(f)教育程度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僱主不獲發在職培訓津貼的主要原因為何;
 
(四)過去七年,每年第(三)項所述的獲發在職培訓津貼的個案中,僱員完成在職培訓期後留任(i)4個月至6個月以下及(ii)6個月或以上的個案的分別數目及佔比,並按有關僱員的(a)年齡組別(即(i)40歲至44歲、(ii)45歲至49歲、(iii)50歲至54歲、(iv)55歲至59歲、(v)60歲至64歲,以及(vi)65歲及以上)、(b)聘用模式(即全職或兼職)及(c)行業列出分項資料;
 
(五)會否考慮加強宣傳就業計劃及調高在職培訓津貼金額的上限,以提升該計劃的成效;
 
(六)鑑於有意見指出,部分僱主不願甚至拒絕聘請符合職位要求但較年長的求職者,過去七年,有否統計,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和勞工處分別接獲多少宗有關就業方面的年齡歧視的查詢和投訴,並按(i)查詢或投訴人士的年齡組別和(ii)個案性質列出分項數字;平機會和勞工處分別如何跟進該等個案;當局會否考慮參考其他先進經濟體的做法,立法禁止職場年齡歧視,以保障求職者或僱員不論年齡都可在職場上享有平等的待遇;
 
(七)去年七月十五日推出的「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試行計劃)至今接獲的申請及成功就業個案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參加者的(a)年齡組別(即(i)40歲至44歲、(ii)45歲至49歲、(iii)50歲至54歲、(iv)55歲至59歲、(v)60歲至64歲及(vi)65歲及以上)、(b)行業及(c)工種列出分項數字;鑑於聘請試行計劃參加者的僱主可同時參加就業計劃,有關僱主提交在職培訓初步申請的個案數目為何;及
 
(八)會否考慮就提高本地較年長人士勞動人口參與率制訂績效指標,並加強相關政策措施,以進一步釋放潛在勞動力?

答覆:
 
主席:
 
勞工處為中高齡人士提供多元化的就業服務,包括推行不同的就業計劃,鼓勵及支援他們就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勞工處推行「中高齡就業計劃」(二○一八年九月前名為「中年就業計劃」),鼓勵僱主聘請40歲或以上求職人士並提供在職培訓。僱主聘用每名60歲或以上失業或已離開職場的求職人士,可獲發每月最高達5,000元的在職培訓津貼,為期六至12個月;聘用每名40歲至59歲失業求職人士的最高在職培訓津貼金額則為每月4,000元,為期三至六個月。
 
二○一八年至二○二四年(截至十一月),「中高齡就業計劃」每年分別錄得2 574宗、3 061宗、2 260宗、3 340宗、2 707宗、3 873宗及4 055宗合資格就業個案。勞工處致函所有上述個案的僱主,推介「中高齡就業計劃」。同期,勞工處每年分別錄得565宗、872宗、929宗、1 659宗、1 530宗、1 980宗及2 350宗在職培訓津貼初步申請;以及每年分別發出518宗、818宗、923宗、1 640宗、1 528宗、1 949宗及2 351宗原則性批准(部分初步申請於下一年度才獲發原則性批准)。勞工處沒有備存以電話聯絡僱主進行推廣工作的相關分項數字。就業個案及在職培訓津貼初步申請,以及原則性批准個案按僱員年齡劃分的分項數字載於附件1及附件2。
 
(三)二○一八年至二○二四年(截至十一月),勞工處每年分別錄得335宗、547宗、644宗、1 177宗、1 201宗、1 546宗及1 666宗獲發在職培訓津貼的就業個案(部分原則性批准個案於下一年度才獲發在職培訓津貼)。獲發在職培訓津貼就業個案按僱員年齡、聘用形式、行業、工種、薪酬水平及教育程度劃分的分項數字載於附件3。
 
獲原則性批准的就業個案不獲發在職培訓津貼的主要原因是有關僱員的在職培訓期不足一個月。此外,部分二○二四年的在職培訓津貼申請仍在審批中。
 
(四)勞工處定期進行調查,了解「中高齡就業計劃」下獲聘人士的留任情況。截至二○二四年十月進行的調查顯示,二○一八年至二○二三年九月在計劃下接受在職培訓並獲發在職培訓津貼的就業個案按僱員留任期劃分的分項數字載於附件4。勞工處稍後會進行新一輪的調查,了解計劃參加者的最新留任情況。勞工處沒有備存完成在職培訓後僱員按年齡、聘用模式及行業的分項數字。
 
(五)勞工處經不同渠道推廣中高齡就業及鼓勵僱主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包括向使用勞工處招聘服務的僱主推廣計劃、播放政府電視宣傳短片、在報刊及公共交通工具等刊登廣告,以及在勞工處「互動就業服務」網站設立專題網頁等。
 
勞工處已劃一延長僱主在「中高齡就業計劃」下聘請40至59歲「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再就業計劃)參加者的在職培訓期至六個月;而聘請60歲或以上參加者的在職培訓期則延長至12個月,這些僱主可獲發的在職培訓津貼總金額亦會相應提高。勞工處目前未有計劃調高「中高齡就業計劃」下在職培訓津貼的每月金額上限。
 
(六)政府致力採取各項措施消除任何歧視觀念或行為。在就業範疇,我們鼓勵僱主依據「不論年齡,唯才是用」的原則,按照劃一的甄選準則評估應徵者或僱員的工作能力。
 
二○一八年至二○二四年十一月,勞工處接獲有關就業方面年齡歧視的查詢和投訴數字見附件5。勞工處沒有備存投訴人的年齡等其他分項數字。收到投訴後,勞工處會適時跟進及調查,包括向有關僱主查問面試過程及聘用準則等,並提醒有關僱主在甄選過程中,應只考慮工作要求和求職人士的能力。
 
勞工處自二○○六年一月起發出《僱傭實務指引——消除就業方面的年齡歧視》(實務指引),就消除招聘和工作場所中的年齡歧視提供指引及處理方法。政府亦一直採取各項措施,包括播放宣傳短片和派發實務指引和小冊子等,宣傳就業平等的信息及加強公眾對這方面的認識和重視。以立法方式消除就業方面的年齡歧視涉及非常複雜的事宜,政府必須小心考慮對香港社會、經濟和勞動市場等帶來的影響。政府目前未有計劃就此立法。
 
平機會負責執行香港的反歧視條例,即《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及《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平機會指由於年齡並非上述反歧視條例所涵蓋的保障特徵,故此平機會沒有權力處理有關年齡歧視的投訴,亦沒有相關投訴數字。二○一八年至二○二四年十一月,平機會收到的查詢數字見附件6。
 
平機會接獲查詢後,會向有關人士解釋反歧視法例的保障範圍,並在合適的情況下向有關人士提供資訊,例如勞工處的查詢或求助熱線。平機會沒有備存查詢人士按年齡組別及個案性質劃分的分項數字。
 
(七)及(八)勞工處於二○二四年七月十五日推出為期三年的再就業計劃,鼓勵連續三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的40歲或以上人士,投入就業市場,釋放潛在勞動力。每名連續完成12個月工作的合資格參加者可獲最高20,000元再就業津貼。
 
二○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再就業計劃已錄得超過27 000名參加者及超過8 000宗成功就業個案。成功就業個案按僱員年齡、行業及工種劃分的分項數字載於附件7。同期,聘請再就業計劃參加者的僱主已提交548份「中高齡就業計劃」在職培訓津貼初步申請。
 
勞工處會密切監察「再就業計劃」的實行情況,並適時探討所需的優化措施。由於就業個案受經濟、勞工市場及求職人士個人情況等因素影響,為勞動人口參與率制定「關鍵績效指標」並不合適。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