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餵飼野生動物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於去年八月一日生效,把禁止餵飼野生動物的規定擴展至涵蓋野鴿。關於禁止餵飼野生動物,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成立的跨部門禁餵執法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的執法機制(包括在何種情況下會進行聯合執法行動)及投放的人力資源(包括人手編制及外判人員數目)為何;自工作小組成立以來,每月就打擊非法餵飼野生動物進行巡查及聯合執法行動的次數分別為何,以及每次行動的平均成本為何;政府如何評估上述執法行動的成效;
 
(二)就非法餵飼野鴿行為,由去年八月至今,每月相關部門接獲舉報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及當中涉及在私人地方(例如住宅)餵飼野鴿的舉報及成功檢控個案的數目分別為何;
 
(三)有否統計,上述就第170章的修訂生效後,每月野鴿聚集黑點的野鴿數目與去年同期數據比較的變化為何,並按全港18區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過去三年,漁農自然護理署接獲非法餵飼野豬的舉報,以及野豬出沒和傷人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市區及郊野地區列出分項數字;鑑於據悉最近野豬滋擾郊野農地甚至傷人事件頻現,政府有否評估因野豬破壞農地每年平均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檢視現有禁止餵飼野豬措施的成效,以減少該等損失;會否考慮參考內地及其他地區做法,對受破壞農地的農戶作出補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2024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於二○二四年八月一日生效,將全港禁止餵飼野生動物的規定擴展至涵蓋野鴿、將非法餵飼動物的最高刑罰提高至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以及引入5,000元的定額罰款,以加強打擊非法餵飼行為,改善其引致的生態失衡和環境衞生問題。為加強執法,《修訂條例》擴大了政府執法人員的人選類別,除原有的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和警務人員外,亦新增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和房屋署的獲委任人員。《修訂條例》生效後首個月(即二○二四年八月),執法人員先對餵飼野生動物或野鴿的人士作口頭警告,並自二○二四年九月一日起即時執法,不再事先警告。

除透過修例加強阻嚇力,漁護署亦推出一系列以「全城唔餵」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透過廣泛刊登廣告和播放短片、設立街站、於餵飼黑點懸掛橫額、張貼海報和派發小冊子等,讓公眾人士了解最新禁餵規定,以及餵飼行為對動物的負面影響。

就何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漁護署、食環署、康文署及房屋署,我們的回覆如下:

(一)漁護署聯同食環署、康文署及房屋署已成立跨部門禁餵執法工作小組(工作小組),透過定期會議檢視和優化禁餵規定的執法策略和執行情況,不斷提升執法成效。各部門採取風險為本的執法策略,在日常巡邏其管轄的場地或公共場所時,如發現有人違反禁餵規定,執法人員會果斷執法。此外,相關部門亦會根據情報及舉報,於全港不同場地就非法餵飼情況採取相應的巡查和執法行動。工作小組會在有需要時,例如針對涉及多個部門管轄的餵飼黑點,或餵飼情況較為嚴重或複雜的地點,安排聯合執法行動。

各部門參與禁餵執法工作的前線執法人員共約870人,並全為政府人員,沒有外判人員參與執法。
 
由二○二四年八月至十二月,各部門因應餵飼野生動物及野鴿的舉報而進行的巡查次數和聯合執法行動次數,按月表列如下。由於就禁餵規定的執法是各部門恆常工作的一部分,政府並沒有備存每次行動的平均成本資料。
 

二○二四年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巡查次數* 437 473 458 531 481
聯合執法行動次數 0 7 3 5 3

*巡查次數不包括各部門就其所管轄的場地或公共場所進行的定期巡邏次數。
 
政府會透過監察野生動物及野鴿的數目、評估餵飼黑點的最新情況,以及分析相關投訴數字等,評估就禁餵規定進行執法的成效。
 
野生動物(如野豬和猴子)及野鴿能自行覓食,但可能需要時間來尋覓和適應新的棲息及覓食地,《修訂條例》對減少野生動物及野鴿聚集的成效仍需時監察。政府會繼續加強就禁餵規定執法,並持續檢視及適時優化執法行動的安排以及野生動物和野鴿的管理措施。
 
(二)由二○二四年八月至十二月,各部門就非法餵飼野鴿/野鳥接獲的舉報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目,按月表列如下:
 

二○二四年 涉及於全港範圍(包括公共場所及私人地方)餵飼野鴿/野鳥#
(涉及於私人地方餵飼野鴿/野鳥#)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接獲舉報數目 276(52) 257(77) 272(110) 269(118) 294(109)
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 0(0) 16(4) 26(4) 18(3) 18(1)

#非法餵飼野鴿的個案很多時候亦涉及非法餵飼野鳥,反之亦然,因此沒有分類數字。
 
(三)漁護署於《修訂條例》生效前,經諮詢食環署、康文署及房屋署後,根據過去三年中至少一年間所接獲的野鴿滋擾投訴個案為三宗或以上、有一定數量的野鴿聚集,以及環境衞生情況未如理想等因素,將42個地點列為野鴿聚集監察點作指標性參考,其於全港18區分布表列如下:
 

分區 野鴿聚集監察點數量
中西區 8
灣仔區 3
東區 3
南區 3
油尖旺區 3
深水埗區 3
九龍城區 3
黃大仙區 2
觀塘區 3
葵青區 2
荃灣區 1
屯門區 1
元朗區 2
北區 1
大埔區 1
沙田區 1
西貢區 1
離島區 1

在《修訂條例》生效前,漁護署未有恆常進行野鴿數目統計,因此未能提供與去年同期數據比較野鴿聚集黑點的野鴿數目的變化。然而,漁護署於二○二四年八月曾實地檢視上述42個野鴿聚集監察點的情況,根據這些地點的野鴿數目將其野鴿聚集情況分為高(超過30隻)、中(10至30隻),及低(少於10隻)水平。署方於二○二四年十二月再度檢視42個野鴿聚集監察點的最新情況,經初步評估發現當中超過一半地點的野鴿數目為低水平。為監察和評估禁餵規定對改善野鴿滋擾的成效,漁護署自二○二五年起將恆常進行野鴿數量調查,同時持續檢視各野鴿聚集監察點的最新情況,並會在有需要時適當調整相關管理措施。
 
此外,在《修訂條例》生效初期,漁護署亦針對各野鴿聚集監察點加強進行宣傳及教育活動,包括設立教育街站及派發傳單等,將「全城唔餵」的信息帶進社區。由二○二四年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相關部門於各野鴿聚集監察點共進行了約790次巡查,並發出共23張定額罰款通知書。
 
(四)過去三年,漁護署接獲非法餵飼野豬舉報個案、野豬出沒或滋擾報告,以及野豬傷人個案的數字,按市區及郊野地區分別表列如下:
 

  市區/郊野地區
二○二二年 二○二三年 二○二四年
非法餵飼野豬舉報個案數字 不適用^/6 34/49 60/53
野豬出沒或滋擾報告數字 557/576 443/685 411/687
野豬傷人個案數字 11/25 4/5 2/5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下的禁餵區範圍由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才擴展至覆蓋全香港。
 
漁護署推出多管齊下的措施處理野豬問題,包括自二○二一年十一月起,定期及在收到有關野豬於民居附近出沒的報告時,捕捉及人道處理對公眾構成滋擾及潛在危險的野豬;二○二二年及二○二四年兩度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完善適用於禁餵野豬的規定;以及加強宣傳教育。就打擊餵飼野豬,漁護署已安排相應執法行動,包括於清晨及晚上採取特別執法行動。截至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漁護署共向12名涉及非法餵飼野豬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近年本港野豬滋擾問題逐步得到改善。漁護署的統計顯示野豬整體數目由二○二二年的約1 830頭,減少至二○二四年的約900頭;二○二四年野豬滋擾黑點數目為15個,比二○二二年的42個減少約64%;二○二四年野豬傷人個案為七宗,比二○二二年的36宗下降約80%。
 
就野豬於農田及鄉村出沒造成滋擾和破壞的情況,漁護署轄下的大龍實驗農場會定期舉辦講座講解農田上預防野豬的方法(例如加建堅固護欄或電圍網、利用聲效或燈光驅趕等)及提供示範設施供參考,亦會為農戶提供實地技術支援。如接獲野豬滋擾郊野農地的報告,漁護署會儘快派員到場了解情況,並向事主或相關管理者提供防範野豬滋擾的建議,如有需要亦會安排針對性行動捕捉造成滋擾或構成潛在危險的野豬。漁護署將持續加強在郊野地區進行野豬捕捉行動。漁護署沒有備存因野豬破壞農地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數字。
 
漁護署現正全面檢視現行的野豬管理策略及相關措施,並已委託野生動物管理專家協助深入檢視並制定優化的野豬管理行動計劃,當中亦將涵蓋針對野豬對郊野地區造成的滋擾的管理對策及措施。在制訂新野豬管理行動計劃的過程中,署方會參考內地及其他地區的經驗和做法。漁護署預計於二○二五年上半年完成檢討工作。
 
另一方面,為協助農戶應對野豬的威脅,合資格的農戶可透過農業持續發展基金下的農場改善計劃向漁護署申請資助,以購置預防野豬的設施,減低野豬破壞農地的風險。有關資助會以發還款項形式發放,資助金額為有關費用的90%(上限為五萬元或10萬元,視乎農戶擁有的生產單位數目)。農戶亦可選擇向由漁護署管理的貸款基金申請低息貸款,以購置相關設施。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