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固定資產產權的證明文件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嚴剛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答覆:
 
問題:
 
有意見指出,本港動輒數百至上千頁的房產產權證明文件,在儲存保管方面為產權持有人帶來極大不便,把有關文件存入銀行保險箱又產生額外費用,而文件因受潮、紙張老化、蟲蛀、火災或搬家等原因損毀或遺失也難以彌補,以上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產權流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據悉,房產證明文件一旦損毀或遺失,即使透過律師樓補領樓契核證副本(影印契),仍會被視為業權不完整,或影響物業價格及按揭申請,政府有否檢視,經土地註冊處核准的影印契,在市場上是否具完整業權證明的法律效力;
 
(二)過去三年,市民向土地註冊處申請影印契的宗數,以及申請的主要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考慮全面推動房屋、土地及車輛等固定資產產權證明電子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現行的土地註冊制度是契約註冊制度,物業業權的證明須符合普通法及《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的要求。就一般物業買賣而言,賣方須應買方要求提供不少於15年的物業交易樓契的正本,交予買方律師審查以確立賣方為真正物業擁有人。這裏所指的物業交易樓契包括政府批地、物業買賣、轉讓及按揭等等的文書。在此制度下,買方是在業權核實後與賣方簽立有效轉移契約而獲得業權,因此業權證明並非憑藉單一文件。物業交易完成後,該等樓契會由買方管有;若涉及物業按揭,樓契則由按揭銀行保管直至所有貸款清還。每次物業交易時,買方律師會將是次交易文書的正本交予土地註冊處安排註冊。土地註冊處會為每份註冊的文書製作並保存影像紀錄,在註冊完成後將文書正本退還買方律師。
 
在此政策背景下,就嚴剛議員提出的問題的三個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在現行契約註冊制度下,業主有必要保存樓契的實物正本。土地註冊處的功能及在物業交易及查證業權方面的角色為註冊文書、提供物業查冊服務,以及提供已註冊文書的副本或核證副本(註)。
 
就遺失樓契的個案,我們留意到,法院曾經裁定,如果因樓契遺失而對業主的業權產生疑問,業主需要提供令人滿意的證據以消除疑問,何謂令人滿意將取決於個別個案;而在過去許多個案中,業主提供法定聲明以解釋樓契遺失的原因,並為所需樓契文書附上核證副本,可被視作業權確立。
 
(二)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即二○二一/二二年至二○二三/二四年),土地註冊處平均每年提供約99 000份土地文書核證副本;涉及文書大多是由政府發出的建築物事宜命令,以及政府批地文件等,涉及轉讓契約的文書只佔極少數,約百分之三。由於核證副本申請人無需向土地註冊處提供申請副本的原因,我們沒有就申請原因備存資料。
 
(三)在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下,物業的業權透過提供樓契和審查樓契確立,正如剛才提及,現行制度下不能憑單一文件(不論紙本或電子本)去證明業權。
 
政府準備推行業權註冊制度以逐步取代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並以新批土地先行。為此,我們會於二○二五年第一季向立法會提交修訂《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業權條例》)的修訂草案。在此新業權註冊制度下,業權註冊紀錄是業權不可推翻的證據,物業業權可以通過查閱業權註冊紀錄來確定,無須如現時般翻查以往業權文件去確定業權。因此,《業權條例》實施後,在新批的土地將不再需要如現行制度般檢查或保存歷年一連串業權文書,並可解決因遺失業權文書正本而產生的問題。
 
在業權註冊制度下,業權註冊紀錄本身已經足以證明業權。即使如此,為了回應公眾希望持有一份紙本業權證明書的訴求,土地註冊處將來亦會就業權註冊制度下的土地向業主發出紙本業權證明書,而該證明書複本亦會以電子方式於土地註冊處備存。一般而言,土地註冊處會就每個物業發出一份一般約一至兩頁紙的業權證明書。
 
車輛產權證明方面,運輸及物流局表示,現時車輛登記資料是以電子方式存放於運輸署的電腦牌照系統內,而車輛登記文件(俗稱「牌簿」)是運輸署向登記車主發出的重要文件,載有登記車主的個人資料及其車輛的登記細節。推行牌簿全面電子化,即不再有紙本牌簿,涉及多方面考慮,包括監管、技術及系統保安、社會接受程度等,政府需要審慎研究及考慮是否適切可行,以配合市民及業界的需要及期望。
 
註:一般副本是由土地註冊處紀錄列印的副本,而核證副本則列印於防偽紙,並經由土地註冊處處長認證。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