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恆常推行並優化「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導計劃」
政府將於二○二五年三月一日起恆常推行並優化「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導計劃」。計劃將於恆常推行後名為「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計劃」。
在先導計劃下,有關人士如持有由指定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或場地提供者發出的「證明書」,證明其為參與在香港進行的仲裁程序的合資格人士,便可獲准以訪客身分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無須取得工作簽證。
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一直是全球最受歡迎的仲裁地和目的地之一。為配合在香港進行之仲裁的需要,政府於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推出先導計劃,為短期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合資格訪客提供入境便利。先導計劃自推出以來,一直獲仲裁界支持,認為有利於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競爭力。此舉亦配合國家「十四五」規劃、「一帶一路」倡議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
經檢討及考慮業界就仲裁當事人需求日益增長的意見後,政府決定恆常推行先導計劃,並作出以下優化安排:
(一)擴大合資格人士至五個類別,新增涵蓋與在香港進行的仲裁直接有關或參與仲裁的其他人士,例如仲裁庭秘書、仲裁庭指定專家。優化後的計劃將涵蓋五類人士(合資格人士),即 (1)仲裁員;(2)專家證人和事實證人;(3)代表仲裁程序任何一方的律師;(4)仲裁程序各方; 以及(5)與仲裁直接有關或參與仲裁的其他人士例如仲裁庭秘書、仲裁庭指定專家。
(二)計劃將涵蓋所有於香港實體舉行的仲裁,包括參與仲裁方選擇以其他地方為法律上的仲裁地的仲裁。
計劃恆常推行後,有意循計劃來港的人士須繼續於入境前獲得「證明書」,以證明他們是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合資格人士:
(一)對於由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證明書」須由其中一間符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第二條第一款資格並設於香港的指定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和常設辦事處簽發。有關機構及常設辦事處的名單與聯絡詳情,請瀏覽律政司網頁(www.doj.gov.hk/tc/legal_dispute/pdf/Immigration_Facilitation_Scheme_contact_list_tc.pdf )。
(二)對於臨時仲裁(即並非由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證明書」須由信譽良好及聆訊設施齊備的場地提供者發出。有關場地提供者的名單,請瀏覽律政司網頁(www.doj.gov.hk/tc/legal_dispute/pdf/list_of_venue_providers_tc.pdf )
為免生疑問,計劃恆常推行後,使用者仍須申請所需旅遊簽證或進入許可才可來港(如適用)。合資格人士為參與仲裁程序而在港逗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其以訪客身分獲准在港逗留的期限。合資格人士須在接受入境事務處或有關當局檢查時出示「證明書」。律政司將向上述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發出計劃指引說明。
香港近年來一直名列全球首選仲裁地之一。許多國家的國民無須取得旅遊簽證或進入許可便可來港,而香港位於亞洲中心地帶,乃國際航空樞紐,往來不同地區十分便利。有關計劃將與香港作為理想仲裁地點的眾多獨特優勢,發揮協同作用。香港匯聚頂尖專業服務人才,對於仲裁員人選並沒有任何法律限制,仲裁當事人可不受國籍和專業資格的限制聘請律師或顧問。此外,香港是內地以外首個亦是唯一一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在作為仲裁地時,由指定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措施。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普遍獲本地法院承認,亦可在超過170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締約國強制執行,而裁決債權人可同時向內地和香港法院申請執行裁決。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恆常推行及優化計劃為仲裁當事人和法律執業者提供極大便利,以及更多國際和本地法律專家及相關專業人士的選擇,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仲裁地或仲裁目的地的吸引力。」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