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落實擴展「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措施最新發展的開場發言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落實擴展「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措施的最新發展的開場發言:
主席,各位委員午安。
背景及措施基本介紹
提升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的國際競爭力,積極鼓勵業界對接國家發展戰略,以及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一直是律政司的重要政策目標。
去年四月,我們曾與各位委員介紹律政司當時剛出台的《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行動綱領》。這份《行動綱領》其中一項規則銜接的工作重點,正正是擴展「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兩項措施在內地的適用範圍。
我先簡單介紹「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兩項措施的核心內容。兩項措施均容許在相關地區註冊的港資企業有更大的自由度,在不具備涉外因素的情況下,讓企業在合同中訂立相關的條款,選擇香港法律作為合同的適用法律,以及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兩項措施的關鍵詞是「選擇」。
在擴展前,「港資港法」的措施自二○二○年在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適用。而「港資港仲裁」的措施,自二○一七年在內地自由貿易試驗區試行。
落實成果
兩項措施落實以來,開拓了香港業界在大灣區的發展機遇,另一方面推動區內法律和爭議解決專業優勢互補,優化大灣區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説到落實成果,我們當然歡迎用數據説話。然而,正如我們提交的討論文件第五及第六段所解釋,我們並不掌握自「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措施實施以來,具體有多少在內地相關地區註冊的港資企業在合同中作出了相關的選擇。據我們了解,在其他公開的資料中,也未有相關統計。這是因為企業需要透過訂立合同條款,選擇合同的適用法律及仲裁地,而合同的內容和條款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公開,除非雙方就有關合同在法庭展開訴訟。如果雙方有爭議並展開了仲裁程序,基於仲裁程序的保密性,合同的內容一般也不會公開。
但是,我們可以參考相關機構的業務數據,側面看看實質的成果。正如剛才所言,「港資港法」過去數年在前海試行。而我們看到的是,近年深圳前海法院審理涉港民商事案件的數字顯著增加,二○二三年已經超過1 900宗,為內地審理最多涉港民商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同時,二○二三年前海法院適用香港法律的案件亦按年上升15%。
至於「港資港仲裁」方面,該措施落實後,我們看到香港業界處理越來越多涉及內地的仲裁案件。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為例,其受案數量近年維持超過300宗的高位。而內地一直是當事人繼香港之後的主要來源地,二○二二至二○二四年,涉及內地當事人的仲裁案件平均超過40%。
除了數字,我們非常重視業界,以及其他持份者的聲音,包括兩項措施的「用家」對我們反饋及提出的建議。我們注意到,兩項措施均獲港資企業的歡迎並大力支持,也有聲音提出希望將措施的適用範圍擴展。在這兩項措施初步成果的基礎上,律政司一直積極與內地相關部委討論,爭取擴展措施的適用範圍。
介紹措施擴展細節
今日,我們非常高興與各位委員分享,我們成功爭取將兩項措施擴展到更多大灣區內地城市,為更多港資企業提供更多元化的選擇。
擴展的政策或法律文件基礎,包括:
(1) 二○二四年十月兩地簽訂的CEPA(《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第二份修訂協議,其中將「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措施首次納入CEPA,並明確支持在大灣區內擴大該兩項措施適用範圍,體現中央政府對於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視與支持;及
(2) 二○二五年二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釋,並和司法部聯合印發《意見》(《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公布兩項措施的擴展細節。
根據以上文件,兩項措施的最新進展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點:
(1) 現行「港資港法」措施,由深圳前海擴展至整個深圳及珠海。擴展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在深圳或珠海登記設立的香港投資企業,可協議選擇香港或澳門特區法律作為合同適用法律;
(2) 「港資港仲裁」措施從目前內地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涵蓋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擴展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在內地自由貿易試驗區及大灣區內地九市登記設立的香港投資企業,可在不具備「涉港因素」的情況下,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及
(3) 明確「香港投資企業」的寬鬆定義,只要是在深圳、珠海等城市註冊的香港投資企業,無論港資股東的投資比例是多少,均可在兩項措施下享有更多選擇。
擴展後,港資企業可以按照其需要和情況,選擇他們較為熟悉的法律,例如香港法律,作為合同適用法,以及選擇適合的仲裁地,例如香港,以解決投資及商業活動產生的合同爭議,提升企業風險管理的效益。換句話說,關鍵詞仍然是「選擇」,港資企業可以有更大的自由度作出選擇。
解説及進一步工作
在內地部委公布措施擴展細節後,我們隨即透過各種方式,令不同範疇的持份者了解到擴展帶來的豐富選擇。我們已經主動致函法律專業團體和香港仲裁機構,解釋政策細節,並在社交平台及律政司網站發布了便於理解的簡介。除了透過文件介紹,我們也積極透過更互動的方式宣傳是次擴展,包括面向業界及商界代表的CEPA宣講會,以及由我親身出席的商會活動,即場回應商界提問。當然,我們也善用立法會不同委員會的平台,與各位分享這項措施的進展。
我們將繼續推進相關的解說和推廣工作,包括面向本地、外國商會,以及仲裁機構等,同時我們會密切關注措施的落實情況,並與內地相關部門保持緊密聯繫,及時總結經驗,並適時探索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
總括來說,兩項措施的擴展是非常重要的舉措,不但為業界帶來更多機遇,體現中央對香港作為國家「十四五規劃」下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策略定位的重視和支持,同時透過增加港資企業的選項,更充分利用香港與國際接軌的普通法制度及爭議解決服務的獨特優勢,助力優化大灣區的營商環境。
以上是我的簡介,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