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升破產欠薪保障基金遣散費特惠款項的款額上限
因僱主無力清償債務而被拖欠遣散費的僱員,可從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獲得的特惠款項將獲調高。
立法會今日(三月二十日)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作出決議,調升基金遣散費特惠款項的款額上限,由首十萬元及餘額的一半調升至首二十萬元及餘額的一半。
經修訂的款額上限將由星期五(三月二十一日)決議刊憲當日起生效,並將適用於這日期或其後所衍生的遣散費債項。
檢討基金遣散費特惠款項的保障範圍是《行政長官2024年施政報告》其中一項強化勞工支援的措施。這次修訂建議將加強保障僱員在企業倒閉時可獲得的遣散費權益。
基金於一九八五年成立,目的是向無力償債僱主的僱員發放特惠款項,提供適時經濟援助。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