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通過收緊「富戶政策」及檢視執行細節

下稿代香港房屋委員會發出: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今日(三月二十一日)通過收緊「富戶政策」及理順部分執行細節。
 
房委會發言人說:「行政長官在二○二四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收緊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富戶政策』,提高富戶額外租金及降低富戶入息限額。房委會就此檢視了多方面的安排,以加快公屋單位流轉,鼓勵公屋富戶上進上流。」
 
收緊「富戶政策」
 
根據現行公屋「富戶政策」,住滿十年的公屋租戶須每兩年申報入息、資產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若租戶的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或擁有香港住宅物業(適用於所有公屋租戶,不論其居住公屋的年期),或拒絕申報,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而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屋租戶如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兩倍但不高於三倍,須繳交倍半淨租金另加差餉;如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三倍但不高於五倍,則須繳交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這些租戶仍可繼續居於其單位。
 
提高富戶的額外租金
 
為使資源得到妥善分配,小組委員會通過提高富戶的額外租金,以減少對富戶的資助。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兩倍但不高於三倍的住戶,須繳交2.5倍淨租金另加差餉;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三倍但不高於四倍的住戶,須繳交3.5倍淨租金另加差餉;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四倍但不高於五倍的住戶,則須繳交4.5倍淨租金另加差餉,詳見附件。
 
發言人表示:「在提高富戶的額外租金後,富戶的租金會佔其家庭總收入平均約11%。雖然仍遠低於私人住宅單位租金與收入比率中位數31.5%,但與一般公屋租戶相若,較為合理。」
 
新額外租金水平將於今年十月的申報周期開始實施,第一批公屋富戶將於二○二六年十月一日按新額外租金水平繳交租金。
 
調整須遷出公屋單位的入息限額水平
 
小組委員會同時通過,當公屋租戶在兩個申報周期(即合共四年)的入息水平均超逾公屋入息限額四倍但不多於五倍,必須遷出公屋單位。
 
發言人說:「有關調整不會影響經濟情況初見好轉的租戶,亦可讓經濟條件較佳的公屋租戶為遷出公屋單位早作安排,確保公屋資源被妥善運用。」
 
鼓勵公屋富戶向上流動
 
小組委員會亦通過以下建議:

(一)由下一期居者有其屋(居屋)銷售計劃起,將綠白表的配額比例調整至50:50;

(二)正繳交額外租金(不論其租金水平)的公屋富戶在自願遷出單位後可保留「綠表資格」四年。新安排由二○二五年十月一日起實施;以及

(三)為協助公屋富戶更大機會購買到心儀的單位,研究在資助出售單位銷售計劃推出新安排,增加他們成功置業的機會。詳情會在下一期居屋銷售計劃推出時公布並實施。

發言人表示:「在整套優化『富戶政策』的組合拳下,一方面減少了對富戶的資助,同時增加了他們成功購買資助出售單位的機會,符合房委會善用公營房屋資源及鼓勵向上流動的原則及理念。」
 
理順「富戶政策」的執行細節
 
公屋租戶購買本地住宅物業的安排
 
在現行安排下,若公屋租戶中有個別成員以白表資格購買資助出售單位或購買私人住宅物業,不論有關物業是否已落成,房委會均會向有關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交還其公屋單位。至於綠表申請者,則在接收所購買的物業前無須交回公屋單位,並可繼續繳交現行租金。
 
為鼓勵及協助公屋租戶上進上流,以及隨未來更多資助出售單位落成,小組委員會通過:

(一)公屋租戶如已簽署買賣合約(包括臨時買賣合約)購買私人住宅物業或個別成員以白表身分購買資助出售單位(不論有關住宅物業是已建成或未落成),房委會會繼續容許他們租住原有的公屋單位,直至簽訂轉讓契據後才交回公屋單位或刪除戶籍;

(二)在上述期間,以上租戶與以綠表資格購買資助出售單位的公屋租戶一樣,可繼續繳交原有租金,但在等候收樓期間仍須按「富戶政策」申報周期適時申報,並按其家庭入息水平繳付相應水平的租金;以及

(三)若租戶(包括部分家庭成員)透過房委會/香港房屋協會的資助出售單位計劃購買單位,不論是綠表或白表資格,即使沒有另行向房委會作出申報,均不會被視作漏報或拒絕申報購買相關資助出售單位計劃的物業。
 
發言人強調:「租戶有責任如實向房委會申報已簽訂買賣合約(包括臨時買賣合約)或購買任何住宅物業(包括未落成住宅物業),以及預計的簽訂轉讓契日期及成功完成買賣的日期。如有關日期有所調整,亦須即時通知房委會。」
 
優化「富戶政策」的申報安排
 
現時「富戶政策」申報表中,公屋租戶的所有家庭成員需共同申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並須共同負責有關申報的內容真確無訛。小組委員會通過優化申報安排的方向。房委會會要求各家庭成員各自申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識別作出虛假申報的人士以採取執行管制措施。作出虛假申報的家庭成員會受到五年不得申請公屋的限制及有機會遭檢控。
 
理順「富戶政策」的執行細節將會在今年三月三十一日開始實施。「批出新租約政策」和「公屋租約事務管理政策」採用與「富戶政策」相同的執行準則,相關政策亦會於同日一併執行。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