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的就業支援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健波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政府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本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下的就業支援服務(支援服務)將於今年九月結束,社會福利署(社署)會推出為期兩年的失業受助人士支援計劃(支援計劃)取代支援服務,以協助受助人提升受僱能力、更好地融入社會及減少依賴綜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二○二三年至今,每年因失業或低收入而領取綜援的健全人士數目及其平均領取綜援的時間為何;
(二)鑑於政府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本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表示,獲社署委託營運支援服務的非政府機構在二○二○年四月一日至二○二五年九月三十日的合約期內,須協助相關受助人成功就業或重返主流教育達一個月及三個月的百分比分別為25%及20%,但截至去年九月三十日,該兩項百分比分別只為22.8%及17.9%,暫時未能符合服務表現要求,政府就此採取了甚麼應對措施,以及有否評估有關服務的成效;
(三)鑑於有意見指出,支援服務為受助人提供輔導服務和要求其持續求職,而支援計劃着重透過無償工作協助參加者融入社會,兩者在目標上存有差異,政府會否為支援計劃訂立服務表現要求,以令其有別於支援服務;及
(四)鑑於有意見認為,政府過去以「成功就業人次」衡量支援服務的成效,忽略對就業質量(例如工資、就業穩定性等)的評估,政府有否考慮於分析支援計劃的長遠成效時,納入更具體的數據(例如就業後至少一個月、三個月及六個月仍維持工作的比例、工資水平、工作時數等數據),以確保未來政策能基於實證作出調整?
答覆:
主席: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是香港社會保障制度一部分,為因年老、患病、殘疾、單親、失業、低收入或其他原因,在經濟上無法自給自足的人士提供最後安全網,協助他們應付基本生活需要。綜援計劃設有嚴謹的經濟審查,確保有限公共資源集中用於照顧有需要人士。
綜援計劃不但為有需要人士提供現金援助,而且鼓勵有工作能力的健全受助人克服就業障礙,達致自力更生。社會福利署(社署)二○二○年四月推出經優化的就業支援服務,委聘非政府機構為受助人提供密集輔導服務,並運用勞工處和僱員再培訓局(再培訓局)的資源提升非政府機構提供有關服務的效能。
一般而言,除非有合理原因不能工作(例如就學或須在家照顧幼兒、患病或殘疾家人),15至59歲失業健全綜援受助人必須接受就業支援服務。就業支援服務受助人須遵守多項要求,主要包括與非政府機構個案管理人員會面和持續求職,否則相關受助人及其家庭將被停發綜援。60至64歲失業健全綜援受助人可自願接受就業支援服務。
就議員問題的四部分,答覆如下:
(一)二○二三至二四及二○二四至二五年度,失業綜援受助人數目及其平均領取綜援年期載於附件表一;低收入綜援受助人數目及其平均領取綜援年期載於附件表二。
(二)至(四)就業支援服務合約為期五年半,將在二○二五年九月完結。非政府機構須在合約期內(即二○二○年四月一日至二○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協助至少25%及至少20%失業健全就業支援服務受助人覓得工作或重返主流教育分別達一個月及三個月。截至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述百分率分別為23.1%及18.2%,接近達標。社署會繼續密切留意非政府機構在合約期剩餘時間(即二○二五年一月至九月)的服務表現。
參考就業支援服務過往經驗,並考慮公眾對就業支援服務的意見和近年勞動市場情況,社署將由二○二五年十月起以失業受助人士支援計劃(支援計劃)取代就業支援服務。支援計劃以試驗形式推行,為期兩年,將由非政府機構及/或其他組織營辦。所有年齡介乎15至59歲的失業健全綜援受助人必須參加支援計劃,每周參與由營辦機構安排的無償工作,直至覓得有薪工作或重返主流教育。違反無償工作規定的參加者及其家庭將被停發綜援。社署預計支援計劃可更有效地推動該等失業健全綜援受助人接觸社區,培養工作習慣及累積工作經驗以提升受僱能力,長遠而言減少依賴綜援。同時,支援計劃參加者可繼續使用勞工處及再培訓局提供的一系列免費就業服務和培訓資源及獲得相關培訓津貼。
支援計劃營運機構需按社署規定物色及安排參加者每星期參與無償工作。社署仍在擬訂具體推行細節,稍後將邀請有意營辦支援計劃的機構提交建議書。社署會在支援計劃推行期間收集參加者遵守要求及遭停發綜援的數據,以審視計劃運作和評估成效。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