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外籍家庭傭工非法留港工作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顏汶羽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香港法例,如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合約提前終止,外傭獲准在本港逗留至合約終止後的14日,或至獲准逗留期限屆滿為止,兩者以較早的日期為準。然而,近期本人的辦事處收到多宗求助個案,涉及外傭被解僱後,涉嫌透過誣告僱主虐待外傭或虐兒等方式,藉此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申請以「訪客身份」延長留港,並進行非法工作(俗稱「黑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外傭被僱主解僱後,在何種情況下可獲入境處接納其以旅客身份延長留港逗留期限的申請;相關程序、要求、簽證的限制及有效期為何(例如簽證是否容許工作,以及出境後能否再次入境等);
(二)過去三年,入境處接獲以旅客身份延長留港逗留期限的申請宗數,並按申請人的類別、延期逗留理由,以及處理結果(包括批准及拒絕的個案宗數)列出分項數;當中多少宗涉及外傭;
(三)過去三年,有關部門進行了多少次打擊非法勞工的執法行動,以及相關執法成果分別為何;在該等執法行動中,有多少名非法勞工為外傭及以旅客身份延長留港的外傭,以及相關執法成果分別為何;及
(四)政府有否考慮與其他部門加強合作,進一步打擊外傭逾期留港及從事非法工作的情況,並檢視現行外傭透過旅客身份延長留港逗留期限的機制和考慮修訂相關政策,以防止外傭濫用該機制進行非法活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勞工處及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後,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政府現行的外籍家庭傭工(外傭)政策,外傭須於完成僱傭合約後離開香港,或於終止僱傭合約後兩星期內離開香港,兩者以較早日期為準。此「兩星期規則」的主要目的是為給予外傭足夠時間安排離境,而在此期間他們不得從事任何有薪或無薪僱傭工作。
外傭只會在特殊情況下獲准以訪客身份延長在港逗留期限。有關特殊情況包括外傭涉及勞資或金錢糾紛,而需出席有關審裁處的聆訊或需留港協助刑事調查等。就此,相關外傭須向入境處遞交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並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由勞工處或勞資審裁處簽發的文件,證明其勞資糾紛個案已被受理或正在處理中),有關申請才會獲得考慮。獲批延長的逗留期限會因應相關留港目的和個別情況而訂定。入境處會繼續嚴格把關,仔細審查每一宗外傭以訪客身份延長在港逗留期限的申請。
這些外傭離開香港後,可以訪客身份重新入境香港,與其他訪客無異。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任何人(包括外傭)以訪客身份在港逗留期間,違反逗留條件從事任何有薪或無薪僱傭工作,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二)過去三年,入境處接獲申請以訪客身份延長在港逗留期限的相關數字表列如下:
年度 | 二○二二 | 二○二三 | 二○二四 |
---|---|---|---|
申請數目 (涉及外傭的申請) |
684 096 (7 673) |
334 861 (5 506) |
303 385 (7 625) |
獲批數目 (涉及外傭的申請) |
635 104 (4 710) |
314 240 (3 898) |
278 537 (6 153) |
被拒數目 (涉及外傭的申請) |
9 216 (2 690) |
4 339 (1 445) |
2 808 (1 235) |
註一︰同一年度所處理的個案未必全部為該年度所接獲的申請個案。
註二:相關數字只反映申請的數目而非申請人的實際人數。同一申請人可能遞交超過一次的申請。
入境處沒有備存提問涉及的其他分項統計數字。
(三)及(四)正如上文所述,在現行的政策下,外傭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獲准以訪客身份延長在港逗留期限,其間不得從事任何工作。我們會一直檢視相關政策,以確保相關政策繼續行之有效。
政府亦一直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包括加強罰則、嚴格執法,以及進行宣傳教育工作等,全力打擊非法勞工(包括以訪客身份留港期間從事非法工作的外傭)。具體而言:
(i)加強罰則
從事非法工作屬嚴重罪行,非法勞工和僱主以及協助和教唆他人從事非法工作的人均會根據《入境條例》被檢控。政府於二○二一年修訂《入境條例》,增加了對僱主僱用非法勞工的刑罰,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根據修訂後的《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十年。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ii)嚴格執法
各執法部門(包括入境處、警務處及勞工處)一直主動搜集情報,對懷疑有非法僱傭活動的場所進行聯合行動,打擊僱用非法勞工。
入境處會適時展開不同特別行動,根據情報掃蕩非法工作的黑點,針對性地打擊外傭違反逗留條件及相關僱主的違規行為。入境處除了會檢控違反逗留條件的外傭外,亦會針對協助及教唆他們的中介人或公司採取執法行動。
根據入境處的紀錄,過去三年打擊非法勞工的執法行動(包括與警務處等部門進行聯合行動)次數表列如下:
年份 | 行動次數 |
二○二二 | 15 759 |
二○二三 | 17 248 |
二○二四 | 17 906 |
二○二五(截至二月) | 2 863 |
另外,勞工處於日常巡查工作場所執行勞工法例時,會根據《入境條例》第IVB部賦予的權力,查核在工作場所內受僱的僱員身份證明文件,以及僱主備存的僱員紀錄,阻嚇僱主僱用非法勞工。如發現懷疑非法受聘勞工,會轉介相關執法部門跟進。勞工處在過去三年的轉介數字如下:
年份 | 轉介懷疑非法勞工予 相關執法部門的數字 |
二○二二 | 99 |
二○二三 | 123 |
二○二四 | 137 |
二○二五(截至二月底) | 25 |
過去三年因從事非法勞工被捕、檢控及定罪的外傭數目表列如下:
年份 | 外傭^ | ||
拘捕 | 檢控 | 定罪 | |
二○二二 | 318 | 242 | 224 |
二○二三 | 415 | 343 | 318 |
二○二四 | 326 | 267 | 216 |
二○二五(截至二月) | 47 | 35 | 23 |
^ 指於被拘捕時,其居留身份是外傭或逾期逗留的前外傭
註:該年被檢控/定罪的人士並不一定於同年被拘捕/檢控。
(iii)宣傳教育
除了不遺餘力採取執法行動外,政府一直並會繼續積極與相關駐港總領事館合作,加強對新來港外傭的宣傳和教育,讓他們明白在港非法工作屬可處監禁的嚴重違法行為。勞工處亦於二○二四年五月頒布修訂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規定職業介紹所須向外傭求職者清楚講解與外傭相關的入境規定。
入境處沒有備存提問涉及的其他分項統計數字。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