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土地短期租約及補地價申請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現時以短期租約方式申請租用政府土地的手續繁複,而土地業權人申請補地價的程序亦需較長時間,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經濟發展和政府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統計,過去三年,每宗土地短期租約及補地價申請程序從受理到完成所需的平均時間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二)政府會否考慮整合長期空置的土地資源,例如將某區內數幅空置的政府土地以「打包」方式一併出租予法定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再由他們負責管理和安排招租,以加快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及
 
(三) 鑑於目前標準金額補地價安排已擴展至「加強版傳統新市鎮發展模式」的新發展區項目,政府會否考慮將標準金額補地價安排擴展至全港;政府會否考慮簡化土地批租流程,例如設立簡易式批租和補地價程序,以縮短審批時間?
 
答覆:
 
主席:
 
就陳議員的提問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地政總署現時批出的短期租約主要分為公開招標以及直接批出。就直接批出作社區、團體或非牟利用途的短期租約,如申請獲得政策支持,以及經諮詢相關部門後獲確定合乎法定或行政要求,署方便會批出租約。每宗申請的性質各異,所需處理時間會有所不同。
 
過去三年(二○二二年至二○二四年),直接批出作社區、團體或非牟利用途的短期租約的平均處理時間(由接獲有效申請起至完成審批)表列如下:
 

直接批出作社區、團體或非牟利用途的短期租約
年份 二○二二年 二○二三年 二○二四年
平均處理時間 12.2個月 12.7個月 13.9個月

 
至於涉及私人土地的契約修訂及換地申請,若申請人接納地政總署發出的暫訂基本條款建議,地政總署會進行補地價評估及發出補地價建議。若申請人不同意署方批出的補地價金額,可以提出上訴並提交補充資料。每宗個案商議補地價所需的時間會按個案的複雜程度而不同,而申請人的商業考慮和對後市看法亦會影響所需的時間。
 
過去三年(二○二二年至二○二四年),就地政總署每年完成審批及簽立的契約修訂及換地申請而言,商議補地價所需的平均時間(由地政總署發出首次補地價建議起至就金額達成協議)表列如下:
 

年份 二○二二年 二○二三年 二○二四年
契約修訂及換地申請商議補地價所需的平均時間
 
8.5個月 5.8個月 7.8個月

 
(二)目前可供非政府機構申請租用的閒置政府土地已在網上公開。大家會留意到這些土地大多不具商業價值,不少位置偏遠甚或沒有車路或其他基本設施。儘管如此,如外間機構有意如陳議員建議的「打包」方式同時租用多幅土地作有益社會用途,政府樂意與有關機構作進一步探討。
 
(三)政府近年持續推行多項精簡法定和行政程序的措施,以進一步加快審批程序,為發展拆牆鬆綁。在補地價程序方面,地政總署會與申請人保持緊密溝通,盡量收窄雙方分歧,例如上訴時容許申請人提交補充資料、在開始處理上訴前與申請人就不同的估價參數進行面對面交流等,亦就申請人第二或第三次的上訴設有加快程序,若上訴申請合乎相關加快程序的要求,地政總署會在收到上訴的24個工作天內再次發出補地價建議,以期縮短補地價商議的過程。
 
此外,為加快特定類型契約修訂的申請過程,政府在過去幾年推出了以標準金額補地價的模式,在傳統估價機制外,為申請人提供另一個選項,透過預先公布一套標準地價金額,為補地價提供確定性。例如,除了題述適用於「加強版傳統新市鎮發展模式」下新發展區內的原址換地的標準金額外,政府於二○二二年底推出應用組裝合成而豁免樓面面積的標準金額補地價;並在二○二三年年底恆常化適用於全港老舊工廈重建的標準金額,為老舊工廈重建持續提供誘因,加快城市更新;以及推出適用於新發展區外新界農地發展契約修訂的標準金額補地價安排,釋放新界農地的發展潛力。發展局會持續檢視標準金額的落實情況,並因應實施經驗及相關政策考慮進一步研究是否擴展標準金額補地價的模式。
 
為貫徹便利發展及協同合作的「促進者」思維,地政總署採取了措施進一步加快處理契約修訂和換地個案。在審批流程方面,地政總署已精簡地區諮詢流程,對於在規劃申請階段時已進行地區諮詢的申請個案,署方在處理地契手續的階段時會盡量免卻重新諮詢。另外,地政總署會就發展項目在徵詢相關政策局/部門的意見前,按需要提早與申請人舉行夥伴會議,以提早與申請人釐清申請要點及討論其他可能須處理的問題,加快審批進度。就涉及已獲城市規劃委員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 12A 條接納的改劃申請,並有一套明確/確立的發展參數,地政總署會接納提前處理相關契約修訂和換地申請而無須等待整個法定改劃程序完成才開始處理。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