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動議二讀《商船(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商船(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商船(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立法背景

《條例草案》旨在實施《2009年香港國際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公約》,簡稱《香港公約》。不得不提《香港公約》的命名原因,源於有關公約在國際海事組織於二○○九年五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在中國香港舉行的外交會議上通過的,旨在通過處理成員國和其他有關各方涉及拆船的各種問題,確保不會在拆船過程中對人類健康、安全或環境構成不必要的風險。 

香港的拆船業自一九七○年代起開始逐步式微。由於勞工和土地成本高昂,加上對回收物料的需求不大,現時香港已沒有專門從事拆船業務的公司或船廠,因此未來本地拆船設施有需要遵從《香港公約》規定的情況不多。但由於《香港公約》同時亦適用於在香港註冊的船舶,而香港是全球第四大船舶註冊地,有超過2 300艘註冊船舶在世界各地營運,所以我們須確保香港註冊船舶無論身處何地均要遵守《香港公約》,減低與拆船作業有關的風險。

《香港公約》的部分目標和規定與現時若干本地法例的相符,但現行本地法例未能全面實施《香港公約》內的條文,因此我們有必要制定一條全新的條例及以下新附屬法例,以確保能全面落實《香港公約》。

香港是國際海事組織的聯繫成員。目前,中央人民政府正積極考慮批准落實《香港公約》,在香港特區內應用。我們計劃先在《香港公約》全球生效前,即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前,通過《條例草案》。我們正積極籌備,希望盡快提交予立法會審批並通過附屬法例,以期待中央政府把《香港公約》應用於香港特區時,香港可立即將有關條例生效以執行該公約。

立法建議

《條例草案》及稍後須制定的附屬法例旨在規管所有與拆船有關的事宜,包括遵從《香港公約》的拆船規定,亦會規管拆船設施的工作和環境狀況。《條例草案》主要包含賦權條文,而所有執行細節和要求則載於附屬法例中。

首先,《條例草案》賦權運輸及物流局局長訂立規例。而《條例草案》亦同時訂明規例可賦予海事處處長其他權力,包括授權獲認可組織去執行處長在《條例草案》下可執法的權力。

第二,《條例草案》賦權獲授權人員就履行《香港公約》下的要求,而登船進行檢查,並清晰列明在緊急和非緊急情況下進入用作拆船設施的處所進行檢查、查驗或調查的要求,以及賦予獲授權人員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這些處所的權利。在進行檢查時,獲授權人員可抽取物件的樣本、扣留上述物件、進行拍攝、要求某些相關人員回答有關問題、出示文件等。

第三,《條例草案》亦賦權海事處處長就發現有關履行《香港公約》的人士或情況有缺失時,向相關船東、船長或拆船設施營運商發出指示,要求在該缺失被糾正前,該船舶不得出海或該設施不得繼續進行拆船。另外,處長可無條件或在特定條件下批出豁免,使船舶及拆船設施不受條例中任何規定所限。

公眾諮詢

政府已就上述立法建議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以及業界,特別是香港船隊運作諮詢委員會,建議獲各方支持。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使草案得以早日通過,讓香港作為國際航運界負責任一員,在拆船規管標準上與國際看齊。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