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批地政策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洪雯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答覆:
 
問題:
 
關於批地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目前政府用短期租約(STT)批出的土地數目、涉及土地的面積和使用情況(包括用途和實際租期)為何;
 
(二)鑑於據悉,政府會把期滿的STT土地收回並重新招標,或按季續租給同一租戶,而有約四成STT租戶經多次續租後已租用有關土地逾20年,最長達55‍年,有意見指出,不斷續租予相同租客令STT變成長期租約,政府會否理順目前的STT政策,減少不斷為現有土地重新招標或不停按季續租的情況,為有需求、投資大、回本期長的產業,提供例如10至20年的中長期土地租約,以方便企業作出長遠規劃及投資,並為政府增加地租收入和潛在稅收;及
 
(三)鑑於政府會在具備充分理據,並切合本港經濟、社會和社區需要的個別情況下,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較長期的土地作指定用途,因應目前推動產業多元化和再工業化的目標,政府會否增加以該方式批地,為有關產業的發展提供更具確定性的經營場地?
 
答覆:
 
主席:
 
政府會透過不同方式批撥土地以支援經濟發展。
 
其中,對於適合作長遠發展的商業或工業用地,政府一般會公開招標批出地契年期為50年的土地;另一方式是私人協約批地,在有利推動個別政策和社會發展的前提下,無須經過招標而直接批地予指定企業或機構,以落實獲政策支持的特定用途,私人協約批地大部分都是特殊用途地契,視乎政策考慮年期或會少於50年。無論是透過招標或私人協約批地,上述兩款均以地契形式批撥土地,為承租人帶來更大確定性,有利作出長遠規劃及投資。在享有地契確定性的好處下,承租人亦須於地契簽立前一筆過繳付地價。
 
另一方面,政府亦會通過招標或直接批租的方式,批出短期租約。短期租約可支援各項與經濟民生有關的活動,並為政府帶來定期的租金收入。根據多年來的土地政策,短期租約的固定租期通常不超過七年,固定租期屆滿後可按情況獲續租。短期租約的固定年期一般雖然相對地契年期較短,但在土地使用方面為政府提供較大靈活性,對於那些暫未需用作長遠發展或有待確立長遠規劃用途的政府土地尤其適合;而租戶亦無須預先繳付一筆大額地價,只須定期繳交租金及在租約有效期內接受政府定期按市況調整租金,所以對租戶亦有優點。
 
就洪議員的提問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五年二月底,地政總署管理逾5 800份短期租約(涉及共約3 000公頃土地),涵蓋很多不同用途,民生相關的約佔六成,包括公眾收費停車場、教育、社會福利、宗教、休憩康樂等;與商業及經濟活動相關的約佔四成,包括商鋪、工場、貨櫃處理、露天或有蓋存放、船廠等。
 
(二)若短期租約的固定租期屆滿後未來幾年土地仍未需作長遠發展,地政總署一般會重新招標,讓市場上其他有意經營者獲得平等競投用地的機會,維持良性競爭。不過,很多與商業及經濟活動用途相關而直接批租的租約,在政策支持下或基於特殊歷史因素,會在固定租期屆滿後按季續租一段較長的時間。根據地政總署的統計,有關直接批租租約經多次續租後,累計年期超過10年的約1 600宗,全部均有其特定原因,當中絕大部分(超過1 400宗)屬於幾個主要情況,包括為受公共工程影響而需重置業務所批出的短期租約(例如早年的船廠);由早年的政府土地牌照陸續轉換而成的租約(通常為商鋪或工場);以及一些公共事業或專營權利的業務用地(例如專營巴士車廠)。
 
現時的批地政策選項主要為年期可長達50年的地契或固定租期最長七年的短期租約,我們認同就短期租約而言,有空間檢視能否以長於七年的固定租期批出,鼓勵業界作更長遠的規劃和投資,滿足多元化的經濟用地需求。在這方面,發展局會接觸不同的政策局以了解不同行業及經濟活動的特性和需要,研究可否在批出短期租約方面提供更具彈性的安排。如前述所言,短期租約的租戶在租約下雖然無須預先繳付地價,但如租期較長,他們便需要面對較長的租期內定期租金調整所帶來的不確定性,因此不同業務經營者可能持不同看法。另一方面,政府倘若以較長租期的方式批租土地而不採用預先收取地價的地契模式,亦需要考慮對政府財政的影響。不過,我們樂意在檢視的過程聽取議員和業界的意見。
 
(三)配合發展創科和其他新興產業的政策目標,以及北部都會區強調的「產業主導」土地規劃,發展局從土地管理政策的角度,支持各有關政策局探討並採用不同的批地模式,包括考慮公開招標、局限性招標或私人協約批撥產業用地,吸引海內外龍頭企業落戶香港,引進新資金及技術和創造就業機會,為香港經濟帶來新增長點。我們相信各有關政策局會因應其政策範疇的產業適時公布合適的安排。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