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陳國基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想衷心感謝《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議員、副主席林新強議員、其他委員及秘書處人員的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順利完成。我亦感謝剛才有15位議員發言和支持《條例草案》,並且提出多項寶貴意見。
正如我在動議二讀時指出,《條例草案》旨在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據,讓法官和司法人員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以及司法公開和聆訊公正兩大原則後,在其認為適合的情況下,可於各級別法院及審裁處命令進行遙距聆訊。
現時,由於法律限制,大部分刑事法律程序都無法以遙距方式進行。在民事法律程序方面,儘管現時的法例並無限制進行遙距聆訊,但亦沒有明確法律條文規定在遙距模式中,各項事宜應如何處理。
《條例草案》就遙距聆訊的申請、運作和效力訂定條文,包括適用範圍及不適用的例外情況;法院在作出、更改或撤銷遙距聆訊令時須考慮甚麼因素都要寫清楚;以及引入一些新罪行和罰則。
剛才有議員很關注進行遙距聆訊時的網絡安全問題,我知道司法機構非常重視資訊科技的安全,已經參考政府發布的相關政策和指引,不時更新司法機構自身的指引、系統和設備,以及在遙距聆訊設備的規格要求等作出一個明確的規定,以確保遙距聆訊能夠安全、公平和公正地進行。
自從二○二○年起,司法機構已在各級法院進行超過2 100宗遙距聆訊,經驗是非常正面。《條例草案》通過後,可即時適用於民事法律程序。至於適用的刑事法律程序,剛才謝(偉俊)議員亦都有提出,司法機構預期在《條例草案》通過大約六個月後可以使用遙距聆訊,好讓持份者有足夠時間作出準備,並逐步適應遙距聆訊的模式。《條例草案》生效後,司法機構亦準備在可行的情況下更頻繁地使用遙距聆訊;以及在合適的法律程序中,尤其是涉及較簡短的法律程序,例如三分鐘聆訊,優先採用遙距聆訊模式。
剛才有議員對《條例草案》不適用的法律程序表示認同。而事實上,司法機構經諮詢主要持份者後,認為現階段是不適宜就刑事審訊和在一些少年法庭席前進行的聆訊以遙距方法進行。因此,將這些法律程序定為獲豁除法律的程序,載於條例草案的《附表一》。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亦都可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法修訂附表。
此外,考慮到若果國安法律程序以遙距聆訊方式進行會帶來潛在風險,因此,《條例草案》第五條已經清晰訂明與國安案件有關的任何法律程序,在任何情況之下都不能夠根據《條例草案》或者任何法律,或者按照任何其他基礎,透過遙距媒介進行。這個亦回答了謝偉俊議員剛才的提問。
亦有議員提出是否需要因應《條例草案》的推行而更新《法官行為指引》,規範法官在進行遙距聆訊時的行為操守等等。其實現時的《法官行為指引》的C部分,就法官如何履行司法職責提供了指引。雖然《法官行為指引》中並沒有特別提及聆訊的模式,但所有法官無論是在實體聆訊,或者遙距聆訊中,他的行為都需要符合《法官行為指引》的標準和要求。司法機構會在需要時檢討《法官行為指引》的內容。
亦有議員關注遙距聆訊的《實務指引》的草擬工作。根據條例草案第32條,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以就一系列有關遙距聆訊的操作事宜發出實務指示。相關事宜包括遙距媒介的定義,法院在進行遙距聆訊時需要依循的程序及常規,以及訂明某一個法律程序須優先使用遙距聆訊等等。
《條例草案》通過後,遙距聆訊一般適用於民事及審訊以外的一些刑事法律程序。司法機構預期在大約六個月之後才開始在後者使用遙距聆訊,好讓持份者有足夠時間作出準備。司法機構亦會分階段發出實務指示,訂明進行遙距聆訊的操作細節,包括申請程序、指引,以及相關事宜。
剛才亦有議員很關心宣傳的問題。《條例草案》生效後,司法機構會加強推廣宣傳如何使用遙距聆訊,剛才我亦有提到,他們準備在可行情況下,在合適的法律程序中,更加頻繁地使用遙距聆訊。
主席,我非常感謝法案委員會舉行了六次會議,詳細審視了《條例草案》的條文,使《條例草案》更臻完善。我欣悉法案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盡快通過及生效,讓司法機構可以早日全面推行和規範遙距聆訊。
就《條例草案》的個別條文,司法機構在考慮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後作出了修訂。我稍後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正案主要涉及三方面,包括「法律代表」的定義、被告人出席聆訊的權利,以及文本的修訂。
主席,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稍後於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各項修正案。遙距聆訊是司法機構推動使用科技,以持續提升法院運作效率的其中一項主要措施。《條例草案》符合法庭使用者和社會近年對司法機構更廣泛使用科技的期望,《條例草案》通過後不但可以提高香港訴訟程序的效率,亦可讓推動法庭科技的工作更上一台階,同時有助法院更有效地應對各種影響法庭運作的複雜及難以預見的情況。
主席,我謹此陳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