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遙距聆訊)條例》正式實施
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法院(遙距聆訊)條例》(《條例》)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已刊憲生效。《條例》為法庭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據,使法官和司法人員在考慮《條例》的要求後,在合適的情況下於各級別法院及審裁處的法律程序進行遙距聆訊。
遙距聆訊是司法機構提升法院運作效率的其中一項主要科技措施。遙距聆訊可省卻訴訟各方以及其他參與者(包括證人)親身到法院大樓出席法律程序的時間,有利於法律程序的排期工作,亦有助法院更妥善應對難以預見而使訴訟各方未能親身出庭的情況。
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自二○二○年至今,司法機構已在各級法院及審裁處進行超過2 100宗遙距聆訊,經驗相當正面。司法機構會加強推廣使用遙距聆訊。我們亦準備在可行的情況下,在合適的法律程序,尤其是涉及簡短的法律程序(例如三分鐘聆訊),以及審訊以外的刑事法律程序中,更頻繁地使用遙距聆訊。」
司法機構提醒所有法庭使用者,《條例》已引入新罪行,將未經授權而記錄、發布和廣播以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進行的法律程序,定為刑事罪行。任何人干犯該等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5年及罰款100,000元。
《條例》亦修訂了《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7條,擴大在法庭內攝影罪行的範圍,以涵蓋對法院處所及在法院處所內的任何人作出影像或語音紀錄,並提高最高罰則至監禁1年及罰款50,000元。
雖然遙距聆訊一般已適用於民事及審訊以外的刑事法律程序,但司法機構計劃在大約六個月後才開始在後者使用遙距聆訊,好讓持份者有足夠時間準備。司法機構會分階段發出實務指示,以訂明進行遙距聆訊的操作細節,包括申請程序、指引,以及相關事宜。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