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改善環境衞生的工作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副司長卓永興的書面答覆:
問題:
由政務司副司長領導的「環境衞生及市容工作小組」,帶領不同政策局及部門改善環境衞生和街道管理。但有意見認為,由於各部門的職權分散(例如後巷的垃圾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負責清理,廢棄電單車則由運輸署負責處理),以及執法權責不清(例如食環署及路政署皆可清理塗鴉及招貼),削弱了改善環境衞生的成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賦予特定政府部門綜合執法權,統一處理環境衞生和街道管理問題,以達致提速增效;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據悉,不少衞生黑點問題源於拾荒者或露宿者,各政府部門有否就該等人士作出系統性記錄,並將其個案轉介社會福利署、慈善團體或「地區服務及關愛隊伍」等跟進,以從源頭解決衞生黑點問題;
(三)鑑於本人曾收到排檔商販反映,懷疑其排檔附近已上鎖的空置鋪位的污水渠爆裂,污水流出令街道臭氣熏天,亦有市民指出,有已圍封的私人土地長期淪為「垃圾崗」,引發害蟲和鼠患問題,對於涉及私人處所/土地的衞生問題(尤其是未能聯絡業權人的個案),除了向法庭申請「授權進入處所的手令」(手令)進入該等場所,當局有何方法以更快速和有效地處理相關個案;及
(四)過去3年,各政府部門向法庭申請手令以進入已上鎖/圍封的私人處所/土地處理衞生問題的個案宗數,以及由政府部門決定採取法律行動至法庭批出手令的平均時間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黃國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後,現回覆如下:
(一)各部門以管轄範圍劃分處理環境衞生和街道管理問題,是反映各部門的不同功能、專業和法律授權。賦予特定部門綜合執法權,並不切實可行,亦會出現管理幅度過大的問題。就涉及多個部門但權責不清的地區環境衞生問題,由政務司副司長領導的「地區事項統籌工作組」(現稱「環境衞生及市容工作小組」),已制定相關的「標準行動模式」,讓部門按釐清的分工採取聯合行動。成功例子包括解決店鋪阻街和後巷棄置電單車問題。故此,我們認為並無需要賦權特定部門進行綜合執法。
(二)拾荒者或露宿者並非純粹是環境衞生問題。政府處理時會盡量情理兼備,包括按個別情況執法及/或作出轉介,以在保持環境衞生與人性化處理之間取得平衡。當地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收到市民提出有關環境衞生的投訴或關注時,會檢視有關個案並按需要安排人員到現場進行視察和初步評估,以及聯繫食環署和/或相關部門盡快跟進處理。若有關衞生問題涉及拾荒者或露宿者的行為,需要另外就有關人士的身心健康和福利需要作專業跟進和處理,民政處、食環署或相關部門會將個案轉介至社會福利署,以提供適切的支援和協助。
(三)維持私人處所的良好衞生,屬於佔用人及業權人的責任。如在私人處所出現衞生問題而對其他人或公眾造成妨擾,食環署會對處所佔用人或業權人進行衞生教育,或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條例》)要求他們糾正情況。如不獲遵從,食環署會作出檢控及其他跟進行動。若衞生情況惡劣,食環署亦會考慮採取一次性的行動,以盡快改善衞生情況,並在之後向有關人士追討費用。
政府已全面檢視現行環境衞生法例的權限和罰則,並正修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以提升處理各項環境衞生問題的效率、成效和阻嚇力。就私人處所的鼠患問題,《條例》修訂中包括調高法庭可就不遵從「消除蟲鼠通知」的罰則,促使涉事者及時跟進;並建議就大廈公用地方的蟲鼠滋生問題,向物業管理公司送達「消除蟲鼠通知」,規定其須採取步驟消除蟲鼠。
(四)過去三年(二○二二年至二○二四年),食環署就調查或處理樓宇滲水及其他環境衞生事故而成功獲法庭授予手令的個案共有144宗。食環署一般會在申請手令前通知佔用人或業權人;但若情況緊急,食環署可不發出通知而直接向法庭申請手令。在收到申請後,法庭一般會在當天決定是否授予手令。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