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動議二讀《2025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四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5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25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立法背景和目的

這次修例是為了在本地落實《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打擊非法製造和販運槍枝及其零部件和彈藥的補充議定書》(《槍枝議定書》》)的要求。為了做到這點,我們需要檢視香港現行規管槍械和彈藥的《火器及彈藥條例》(《條例》),並作出適當的修改。

《槍枝議定書》在二○○五年生效,是國際社會在火器(即真槍)的管控方面的重要法律依據。主要目的是加強對合法火器的控制,防止火器流入非法管道,並且促進國際執法方面的合作。國家在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已成為《槍枝議定書》的締約國,當中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我們有責任跟隨國家的步伐,落實《槍枝議定書》。

具體來說,《槍枝議定書》要求締約國把三類行為列為刑事罪行:
(一)非法製造火器、元件和彈藥;
(二)非法跨境販運火器、元件和彈藥;及
(三)偽造或非法擦掉、消除或改動在火器上的標識。
 
修例建議

經檢視《條例》後,保安局建議對《條例》作出以下修改,以落實《槍枝議定書》的要求:

非法製造、跨境販運火器、元件及彈藥

現時,《條例》透過由警務處處長發出的經營人牌照,規管以生意或業務方式製造和跨境販運火器、元件及彈藥。如果沒有相關經營人牌照,而製造、或跨境販運火器、元件及彈藥的話,會觸犯無牌經營槍械或彈藥罪行,可以判處最高10年監禁及罰款10萬元。

不過,《條例》目前並沒有特定條文針對以生意或業務以外的其他方式製造、或者跨境販運火器、元件及彈藥,例如為了有組織罪行或恐怖活動這些非法目的。雖然現時我們可以透過《條例》下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行處理這種不法行為,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及罰款10萬元,但是為了彰顯我們全面落實《槍枝議定書》,我們建議修改《條例》,制訂新的罪行,禁止以生意或業務以外的其他方式去製造或者跨境販運火器、元件及彈藥。此外,我們亦建議修改《條例》訂立新罪行,禁止以非法販運的元件去製造火器、元件及彈藥。

火器是致命的武器。考慮到非法製造和跨境販運火器、元件及彈藥的嚴重性和對社會治安的威脅,我們認為有需要為相關的新增罪行訂立一個有足夠震懾力的刑罰。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製造火器和非法跨境販運火器罪的刑罰,比現有無牌經營槍械罪高一倍,訂為最高監禁20年和罰款港幣20萬元。

偽造或非法擦掉、消除或改動火器標識

另外,《槍枝議定書》要求對火器的標識施加規定:在製造火器時,需要標識製造商名稱、製造地和序號;而在進口火器時,需要標識進口國家和進口年份。《槍枝議定書》亦都要求將偽造或非法擦掉、消除或改動火器標識訂為刑事罪行。

現時,《條例》並沒有強制規定需要在火器上加上標識。警務處處長現時會以行政方式,要求牌照申請人在就火器申請管有權牌照或者經營人牌照的時候,提供火器的資料,包括火器的編號、牌子、型號、口徑等。這些資料會永久存放在警方資料庫。

為了全面落實《槍枝議定書》,我們建議修改《條例》,以訂明《槍枝議定書》的標識規定,並且將偽造或非法擦掉、消除或改動火器標識訂為刑事罪行。違例的話,建議最高監禁2年。

我們亦建議在《條例》中賦權予警務處處長,可以用附屬法例形式,訂定標識的詳細技術要求。我們會在經修改的《條例》生效後,將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審議。我們預計這項工作將於今年七月完成,屆時《條例》中有關標識規定的部分,會和附屬法例一併生效。

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