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25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房屋局局長何永賢今日(四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5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5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公共房屋是社會寶貴的資源,必須編配給真正有需要的人士及合理善用。今屆政府上任以來通過一系列加強打擊濫用的措施,成效顯著,受社會認同。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在二○二二年七月至今的兩年半內,收回約7 000個被濫用或違反租約的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單位,相當於10座公屋。
因應過往調查及檢控的經驗,我們建議修訂《房屋條例》(《條例》),主要涉及三大方面,令打擊濫用公屋的措施更具阻嚇力。首先,《條例草案》建議把嚴重濫用公屋變成罪行,不單是違反租約,防止公屋這些公共資源變成生財工具。條例草案新增(1)因有值代價容許他人居於公屋單位;或(2)不居住在公屋單位但將其用於貿易或業務的目的的罪行。另外,《條例草案》亦建議針對為有值代價而作出或協助嚴重濫用公屋行為的人士(包括租戶/分租戶/經紀等)訂定新的罪行,使嚴重濫用公屋的罪行與非法轉讓資助出售房屋的罪行一致,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0及監禁一年。
第二方面,《房屋條例》現時並未賦權獲授權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要求侵入者或可疑人士提供個人資料或出示香港身份證等。如有關人士拒絕合作,獲授權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往往難以核查不同人士的身分。《條例草案》建議賦權房委會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要求可疑人提供個人詳細資料,例如香港身份證等。
第三方面,《條例草案》建議延長虛假陳述、拒絕提供資料及非法讓與罪行的檢控時效。現時,就「富戶政策」下作出的虛假陳述或拒絕提供資料的罪行,可在犯罪後兩年內或獲授權人員發現該罪行後六個月內(以較早者屆滿為準)提出法律程序。一旦法定的檢控時效屆滿,便無法提出檢控。我們觀察到,在某些個案中,雖然租戶或其家庭成員被發現擁有本地住宅物業並作出虛假申報,但由於現行的法定檢控時效過短,對相關租戶及其家庭成員的檢控無法提出。故此,《條例草案》建議延長虛假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罪行的檢控時效(即在犯罪後六年內或獲授權人員發現該罪行後一年內,以較早者為準)。由於非法轉讓資助出售單位與嚴重濫用公屋性質相同,因此我們建議一併延長對非法讓與等罪行(《條例》第27A條)的檢控時效,以增加阻嚇力,並向公眾發出強烈信息,表明房委會絕不容忍任何濫用公營房屋的行為,無論是在公屋還是資助出售單位。
此外,為提升房委會在打擊屋邨範圍內非法使用道路方面的效率和靈活性,我們亦藉此機會對《條例》及《房屋(交通違例事項)(定額罰款)附例》(第283章,附屬法例C)(《第283C章》)作出技術性修訂。具體而言,我們建議廢除《第283C章》的訂明表格,賦權房屋署署長指明有關定額罰款通知書及繳款通知書的表格格式,加入新附表訂明定額罰款通知書及繳費通知書須載有的資料,並在憲報刊登指明的表格,以提升運作效率,減輕行政及立法機關的負擔,更靈活及迅速地應對實際需求。
主席,我們已於二○二五年一月及二月就上述立法建議分別諮詢了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及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並得到他們的支持。我們在草擬《條例草案》過程中,得到不少持份者的支持,並提出很多寶貴意見。在此,我衷心感謝,並已適當地採納了他們的建議。
我懇請立法會通過《條例草案》,盡快落實一系列加強打撃濫用公屋的(新)措施,確保我們珍貴的公營房屋資源能妥善運用。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