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動議二讀《202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今日(四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修訂條例草案》)。
 
生產者責任計劃是香港廢物管理策略的其中一項重要策略工具。透過落實「污染者自付」原則及「環保責任」的理念,生產者責任計劃要求相關持份者,包括製造商、進口商、批發商、零售商和消費者分擔回收、循環再造、處理和棄置廢棄產品的責任,以期避免和減少有關產品對環境的影響,及更有效地促進回收物料的質與量。
 
立法會於二○○八年七月通過《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603章),為生產者責任計劃提供法律基礎,政府現時已全面推展關於塑膠購物袋、廢電器電子產品及玻璃飲料容器的三項生產者責任計劃。
 
另一方面,於一九八○年頒布的《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連同《產品環保責任條例》及其他相關的環保法例,提供了一套規管由廢物產生以至最終棄置階段的架構,務求以符合環保原則的方式處置廢物。當中包括引入發牌管制及進出口管制,以確保受規管廢物的處置方法及進出口既能符合法例要求,亦可經妥善處理後,轉化為可再使用的資源。
 
過往為推行上述三個生產者責任計劃都分別在《產品環保責任條例》中訂明各項執行細節,以及適當地修訂《廢物處置條例》以規管有關廢棄產品的處置。鑑於各個計劃之間有很多共同元素,二○二四年《施政報告》宣布政府會提交《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的相關修訂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為生產者責任計劃訂立適用於不同產品的共同法律框架,逐步將生產者責任計劃推展至其他產品。
 
《修訂條例草案》建議訂立的共同法律框架為未來制定個別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的附屬法例提供主體法例,藉此訂明不同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基本運作機制、相關持份者的責任,以及相應的規管措施等。至於適用於個別受規管產品的運作細節則會以附屬法例訂明。
 
此外,《修訂條例草案》建議以「市場主導模式」推行新的生產者責任計劃,不但促進市場經濟,提升業界質素,同時也讓相關持份者在計劃中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以達致更高效率及更具成本效益的回收安排。政府在一般情況下不會收取徵費或直接委聘服務提供者收集及回收廢棄受規管產品,而是為個別廢棄受規管產品訂定回收目標。持份者例如製造商、進口商、供應商、零售商、收集商和回收商,可以靈活地選擇自行履行相關法律責任,或是在市場上聘用服務提供者進行相關工作。
 
我們亦會透過《修訂條例草案》對相關條文提出輕微修訂,容許環境保護署署長在塑膠購物袋收費計劃下,可指明通知書的格式,以及加入電子支付作為繳付定額罰款的付款方式,配合政府服務全面電子化的目標,並修訂該計劃下的訂立規例權力,使之與共同法律框架下的訂立規例權力一致。
 
為配合共同法律框架,我們會就《廢物處置條例》和其附屬法例作出其他修訂,包括:(一)引入牌照管制以規管受規管產品的廢物回收處理設施,確保這些設施的運作符合環保要求;(二)就液體紙包盒廢物和車輛輪胎廢物的進出口施加許可證規定;以及(三)禁止在指定廢物處置設施,包括堆填區和廢物轉運站,棄置車輛輪胎廢物。上述的修訂建議會與相關的生產者責任計劃同時生效。
 
我們在諮詢過程中,了解到部分業界及持份者對受規管產品的生產者責任計劃運作細節可能會存有疑慮和擔憂。我在此向各位議員保證,政府在制定每類產品的計劃時,會與業界保持緊密溝通,並會評估相關計劃對營商環境的影響。我們會待業界和持份者準備好,並就計劃諮詢立法會後,才會按照「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向立法會提交附屬法例審議。
 
《修訂條例草案》的建議已獲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及環境諮詢委員會支持。在此感謝各位委員的支持和意見。
 
主席,生產者責任計劃有助發展循環經濟,既能創造就業機會和商機,亦可帶動廢物管理方面的科技創新和應用。
 
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修訂條例草案》。
 
我謹此陳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