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4年保護臭氧層(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合併辯論的發言全文

以下是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今日(四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4年保護臭氧層(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合併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現在提出政府的修正案,修正《2024年保護臭氧層(修訂)條例草案》的第28(2)及29條就《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規例》)第7(3)及8(2)條作出的擬議修訂。該擬議修訂涉及就違反備存從冷凍設備及汽車空調機取出及加進受管制製冷劑,以及保養、修理或拆卸汽車空調機的相關紀錄而新訂的持續罪行。有關修正案考慮了法案委員會的建議,並獲得法案委員會的支持。修正案內容已載於分發給各位委員的檔案。
 
該兩條條文的現行罰則自《規例》於一九九四年生效以來一直未作修改,而現行條文亦未為持續干犯有關罪行訂定罰則。除了提高罰則,以收阻嚇之效,我們同時擔心現行條文未能有效處理一些長期故意漠視備存紀錄要求的不法之徒。有關紀錄是確保《規例》獲妥善遵守的重要證明,而我們執法時亦需借助有關紀錄。經參考其他環保法例,《條例草案》原先新訂了相應的持續罪行和罰則。
 
然而,部分委員擔心該新訂持續罪行會導致一些真誠希望找回有關紀錄,但礙於實質困難未能成功的人被入罪。例如有關紀錄或已丟失,而相關人士亦無備存複本。所以我必須重申我們無意矯枉過正,檢控這類人士絕非我們的立法原意。考慮到擬議修訂的罰款額已較現行的罰款額增加一倍,並新訂了監禁式刑罰,我們相信這已達致足夠的阻嚇性。因此我們提出修正案,刪除該兩條條文的新訂持續罪行及相應新訂罰則,以更準確反映我們的政策目標。
 
法案委員會對上述修正案並無異議。有關修正案亦不影響我們落實《基加利修正案》。我請各位委員支持有關修正案。
 
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