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優化處理免遣返聲請」議員議案總結發言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四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就「優化處理免遣返聲請」議員議案的總結發言:
代主席:
首先,我希望再次感謝提出議案的黎棟國議員及提出修正案的三位議員,和各位發言的議員。今次辯論充分反映議員及社會對處理免遣返聲請的關注。以下時間,我會具體回應剛才議員的各項建議,並進一步講解政府的策略及已取得的成效。
(一)源頭堵截
打擊偷渡
剛才有議員建議政府進一步加強打擊偷渡,和安排或協助他人非法入境。源頭堵截是防止濫用免遣返聲請機制的第一道防線。特區會繼續透過與內地及澳門成立的專班作高層督導,加強三地情報交流、合力調查組織跨境偷渡的犯罪集團,並聯合巡航等,以阻止非法入境者來港。
在各方持續努力下,二○二五年二月在港被捕的非華裔非法入境者,較二○二三年十月的高峰大幅下跌超過九成。粵港澳三地各執法單位亦會繼續透過恆常的反偷渡協作機制進行即時情報交流,並適時採取聯合執法行動,全方位堵截非華裔人士偷渡到港。
剛才亦有議員提到即捕即解非法入境的免遣返聲請人;以及修訂法例以訂明免遣返聲請人如因干犯罪行被定罪,當局有權即時遞解出境,特區政府必須尊重法治、依法施政。終審法院於二○一二年Ubamaka案作出判決,指出無論一個人的行為如何危險或不可取,若他在另一國家有確切及相當大的風險會遭受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政府亦不可將他遣返該國家。換言之,政府必須按法庭要求,依循高度公平標準的程序完成所有審核程序,方可遣返聲請不獲確立的人士。
即捕即解涉及極為複雜的問題,必須小心衡量確實存在的法律風險及實際執行上的可行性。
預先通報乘客資料系統
有議員亦關注政府推行預先通報乘客資料系統的進展。政府自二○二四年九月開始分階段推行預先通報乘客資料系統。目前已連接的航空營運商已覆蓋近九成乘飛機抵港的客運量。入境處會確保相關系統連接工作會於二○二五年九月一日前有序完成。
正如我剛才所述,預報系統在運作短短數個月內已發揮效用,成功識別並拒絕不合資格人士登機,包括曾在香港提出免遣返聲請但最終被拒絕的人士。
(二)嚴厲執法
打擊免遣返聲請人犯罪行為
就有議員建議政府重視情報收集並進一步加強打擊免遣返聲請人的犯罪行為,政府一直關注非華裔人士(包括免遣返聲請人)在港犯案及參與三合會活動的情況。就此,警方一直按各區罪案趨勢調配警力加強巡查,以防止及偵破與非華裔人士(包括免遣返聲請人)有關的罪案,並適時採取行動予以打擊。
二○二三年五月,警方升格「非華裔人士參與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活動工作小組」為督導委員會,由高級助理處長主持,加強檢視相關罪行情況及情報收集、提升協調,制訂更具策略性的執法行動。
另外,針對獲擔保外釋而獲發表格8的非華裔人士在港犯案,警方會於個別人士被定罪後向法庭提供相關罪案數字,以作加刑考慮。例如二○二四年二月,一名獲擔保外釋而獲發表格8的非華裔人士於高等法院被判販毒罪成,因其入境身分被法庭加刑12個月,最終判監31年。
打擊非法勞工
有議員建議政府嚴打黑工,執法部門會繼續嚴厲打擊非法勞工。入境處於二○二四年共進行了13 306次巡查,比二○二三年多254次,並拘捕了444名非華裔非法勞工和146名僱主。二○二五年首兩個月,入境處已經進行了超過2 200次巡查,並拘捕了63名非華裔非法勞工和34名僱主。
事實上,政府已於二○二一年修訂《入境條例》,增加了對僱主僱用非法勞工的刑罰,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另外,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提高相關刑罰已起了一定的阻嚇作用。
有議員提及一些免遣返聲請人從事非法外賣員的工作,入境處於二○二五年一月至二月展開代號為「光影行動」的行動。行動中共拘捕14名懷疑非法勞工(其中包括13名酷刑聲請人)。此外,10名屬香港居民的涉嫌協助及教唆者被捕,他們亦因涉嫌出售或租借外賣員帳號予非法勞工而被捕。
入境處會因應犯案的趨勢和手法,繼續與外賣平台保持溝通,要求他們加強措施核實外賣員身分,以杜絕非法勞工,包括酷刑聲請人士,使用他人帳戶送外賣。
外籍家庭傭工(外傭)
亦有議員提到有不少聲請人在提出免遣返聲請前曾從事外傭工作。保安局和入境處一直並會繼續積極與相關駐港總領事館合作,加強對新來港外傭的宣傳和教育,讓他們明白不應濫用免遣返聲請機制,以及在港非法工作屬可處監禁的嚴重違法行為。同時,也要讓他們知道,如果他們曾濫用免遣返聲請機制,日後都不會獲批工作簽證。
在政府以多管齊下的策略處理相關情況下,前外傭提出聲請的情況已見大為改善。前外傭提出聲請佔該年新接獲的聲請比例已由二○二二年的高峰(即約58%)下降至二○二四年的22%。
(三)高效審核
審核聲請及上訴
有議員建議政府訂明提出聲請的資格並加快審核免遣返聲請,正如我剛才所說,按終審法院判決,政府須依循高度公平標準的程序完成所有審核程序,方可遣返聲請不獲確立的人士。
入境處處理每宗聲請的時間由早期約25個星期縮減約60%至現時平均約10個星期,新接獲的免遣返聲請均能獲即時處理。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亦已於二○二四年第一季全面檢視及精簡工作流程。現時,上訴委員會已將處理上訴個案的平均時間縮減至約四個月。截至二○二四年年底,上訴委員會有675宗尚待處理的上訴個案,是近十年來最低的數字。我們會密切留意上訴數字的趨勢,並繼續壓縮上訴個案積壓的情況。
剛才有議員建議另設特定法庭/審裁處專門處理與聲請相關的司法覆核個案,當中牽涉對香港司法制度作出重大改動和相關法例修訂,這個改動本身已可能會引起法律挑戰及需要長時間處理,而即使改動後亦未必能杜絕聲請人繼續利用其他司法程序作為拖延手段。
再者,設立全新的特定法庭/審裁處亦需要聘請足夠富相關經驗的法官及專業司法人員去審理,同樣會對司法機構的人手構成很大壓力,亦會牽涉大量財政資源,未必比現有制度更具成本效益。
司法機構亦表示,他們一直積極採取多項措施,確保維持各級法院有效運作及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處理與免遣返聲請有關的案件。措施包括增加司法人手協助處理相關事務、精簡相關法庭程序,及更廣泛採用書面方式處理合適案件。
司法機構將繼續密切檢視案件處理的進度,並因應需要靈活調配資源,致力提高處理免遣返聲請相關案件的效率。這比設立特別法庭/審裁處更具彈性及成效,亦讓司法資源得到更有效的運用。
有議員建議嚴打助訟,目前除了個別獨特個案,免遣返聲請人在公費法律支援下並不能自行指定律師,個別律師或法律團體並不能「壟斷」免遣返聲請人的公費法律支援個案。
司法覆核
就議員建議司法機構加快處理酷刑聲請相關司法覆核和優化處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流程,並不再容許選擇面對面聆訊,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資料,目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案件已可以面對面或書面形式進行。基於聆訊公正的大原則,在申訴人提出司法覆核時,法庭容許申訴人選擇要求面對面聆訊,但最終聆訊模式由相關法官按情況決定。
我們明白議員希望精簡法庭程序以節省處理酷刑聲請相關案件的時間。我們理解司法機構一直積極採取多項措施,確保維持各級法院有效運作及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處理與免遣返聲請有關的案件。措施包括增加司法人手協助處理相關事務、精簡相關法庭程序,及鼓勵更廣泛採用剛才提及的書面方式處理合適案件。
我們理解司法機構自二○二五年二月起作出特別安排。除了原已委任的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會處理該些案件,司法機構更額外委任合資格的法律界人士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免遣返聲請)」,專職處理聲請相關案件。同時,簡化行政流程及判決通知書的形式,讓法官能加快處理相關案件。
(四)依法羈留
在羈留方面,正如我剛才提到,三個羈留處所,即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大潭峽懲教所,以及剛完成原址擴充的勵顧懲教所,現提供940個羈留名額。政府會繼續善用現有羈留設施,集中羈留對社會治安有較大風險的聲請人。政府明白坊間就羈留免遣返聲請人有不同意見,其中包括:運用《入境條例》條文以劃線方式對每一位在某一指定日子後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士作出羈留;甚至取消「行街紙」;設立禁閉營;又或將免遣返聲請人移送至其他地方以集中羈留及管理。
在考慮不同羈留方案和政策時,政府必須小心衡量法律問題、資源運用,以及保安方面的考慮。政府行使《入境條例》條文羈留免遣返聲請人時,均須根據相關法例、普通法下法庭訂立的法律原則例如相稱性和合理性及羈留政策,再考慮每個個案的情況,包括是否能在合理時間內取得聲請的最終裁定;該名人士是否曾干犯嚴重罪行,以至不將其羈留是否相當可能會對社會造成威脅或安全風險;以及該名人士是否有潛在潛逃、犯罪或再次犯罪的風險等。換言之,入境處引用《入境條例》條文羈留免遣返聲請人仍須依循普通法中的Hardial Singh原則,才會免於法律挑戰。
就將聲請人移送到特區以外羈留或管理的措施,當中牽涉司法管轄權、香港特區相關法律在其他地方的應用及不同政府權責等複雜問題,必須小心考慮。
(五)大力遣送
在遣返聲請人回國方面,政府在二○二二年十二月實施更新的遣送政策,若聲請不獲確立者就其免遣返聲請提出的司法覆核或相關許可申請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拒絕,即使有尚待處理的法律訴訟程序,入境處仍可遣送相關聲請不獲確立者離港。
入境處會繼續全面實施更新的遣送政策,並會與各免遣返聲請人主要來源國的駐港領事館保持密切聯繫,務求盡早取得聲請不獲確立者的回國證件,以安排遣送。
入境處於二○二四年遣送2 219名聲請不獲確立者,超出該年目標(即遣送不少於1 320名聲請不獲確立者)約68%。
(六)其他事宜
退出《禁止酷刑公約》
有議員提及退出《禁止酷刑公約》。《禁止酷刑公約》自一九九二年適用於香港。在《禁止酷刑公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入境條例》以及終審法院就幾宗司法覆核的裁決下,特區政府須履行相關法律責任,包括在遣返一名免遣返聲請人前,須先根據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的程序,審核他的聲請。
即使特區政府退出《禁止酷刑公約》,亦不減免特區政府按照本地法律及法院裁決審核免遣返聲請的法律責任,即包括履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入境條例》下的相關法律責任。因此,政府未有計劃提請中央政府退出《公約》或就《公約》個別條文作出保留等。
英國《非法移民法案2023》
為了確保處理免遣返聲請的工作與時並進,我們一直有留意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發展。我們留意到英國國會曾於二○二三年七月通過法案,訂明由內政大臣決定羈留一名正等候遣返者的時間是否合理,而非由法院去定奪,使羈留政策更具彈性。不過,有關法案正受法律挑戰,而英國新任政府亦已經提交新草案,廢除前任政府法案的部分條文。在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例時,有需要審視有關法例實施後的情況(如效力、合法性等),從而制訂出適合特區情況的政策。我們會繼續留意相關發展。
人道援助
過去亦有議員提到是否有空間壓縮人道援助開支。政府向聲請人提供人道支援(包括食物、住宿、交通津貼等),目的是要避免他們的基本生活陷於困境,同時避免產生磁石效應,對香港現有支援系統的長遠承擔能力及入境管制造成嚴重影響。
政府一直密切留意援助計劃的運作情況,絕不姑息任何濫用人道援助的行為。
結語
主席,政府一直不遺餘力並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處理免遣返聲請的問題。我們在過去幾年透過優化行政措施、修改法例,以及大力執法完善處理免遣返聲請的機制。
政府感謝各位議員一直向政府就有關工作提供不少寶貴意見。我們會繼續緊貼濫用機制的途徑,以作出迅速有效的應對,從而減低聲請人滯港對社會所帶來的沉重負擔和安全風險。
主席,我謹此陳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