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十五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屢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去年九月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後,於上周被法庭判罰款逾十五萬元。
有關個案涉及新蒲崗雙喜街及大有街一幢工業大廈天台的多個僭建物,合共面積約760平方米。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兩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合共逾七萬元。由於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於二○二三年提出第三次檢控。該業主於去年九月二十五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法庭把判刑押後,並命令業主匯報清拆有關僭建物的情況才判刑。至上月二十六日上庭時,該業主表示已清拆有關僭建物,最終被法庭判罰款十五萬四千五百元,當中十二萬四千五百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四月三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並會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