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二讀《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日(四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僱傭條例》(第57章)下「連續性合約」規定的工作時數(工時)門檻,讓僱員更容易符合修訂後的「連續性合約」規定,從而享有全面的權益。
「連續性合約」的規定自《僱傭條例》一九六八年制定以來已存在,目的是確立僱主有法定責任為付出相對穩定及一定比重服務的僱員提供僱傭福利。現行條文規定,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工作18小時或以上(俗稱「4-18」規定),便視為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僱員須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並且符合條例相關條件(例如年資),才可享有多項僱傭福利(例如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疾病津貼、法定產假、法定侍產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否則只能享有條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例如:工資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給予等)。按現行條文,假如僱員在某星期工作少於18小時,除因一些條例訂明的情況,其「連續性合約」便告中斷。
《條例草案》建議,把「連續性合約」每星期的工時門檻由18小時降低至17小時,以及提供另一個以四星期工時合計為一個計算單位的方法,如僱員某星期的工時及緊接過去三星期的合計工時達68小時,則即使該星期的工時少於17小時,該星期亦被計算在連續性僱傭期內。勞工顧問委員會對上述建議達成共識。
自《僱傭條例》實施至今,「連續性合約」規定的工時門檻一直維持在每星期18小時。這次修訂除降低每星期的工時門檻外,亦引入以指明四星期期間的工時合計為一個計算單位以增加「連續性合約」規定的彈性。
修訂後的《僱傭條例》的其他條文會繼續如常應用,僱員現時享有各項法定權益的資格維持不變,現時已符合「4-18」規定的僱員不受影響。
當《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後,修訂條例會在刊憲後六個月的首個星期日生效,讓僱主和僱員有充分時間準備。
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讓僱員早日受惠。
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