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動議二讀《2025年氣體安全(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今日(四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5年氣體安全(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5年氣體安全(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
 
國家一直積極承擔大國責任,在全球氣候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國早於二○二○年已表明會努力爭取在二○三○年前碳排放量達峰,並於二○六○年前實現碳中和。為了減少碳排放,香港自從一九九七年回歸祖國,不再建設新的燃煤發電機組,逐步以天然氣和零碳能源,包括從內地引進核能,取代燃煤發電。經過多年努力,香港的碳排放量已在二○一四年達峰,在二○二三年,香港的碳排放量已較峰值減少約四分之一。為配合國家「雙碳」目標,特區政府的中期目標是在二○三五年前把香港的碳排放量減半,並於二○五○年前實現碳中和。
 
氫能是一種具減碳潛力的新能源,燃燒時不會產生碳排放,其「零碳排放」的特性備受國際社會關注。政府已於二○二四年六月公布《香港氫能發展策略》,提出按照「完善法規」、「制訂標準」、「配合市場」以及「審慎推進」四個策略,營造有利本地氫能發展的環境,讓香港把握氫能在世界不同地方,尤其是國家近年不斷發展所帶來的環境和經濟機遇。
 
氫氣現時被列為第2類危險品,受《危險品條例》規管,但利用氫氣作為燃料用途相對較新。為推動氫能經濟的發展,環境及生態局於二○二二年成立了氫能源跨部門工作小組,就個別氫能應用試驗申請提出技術意見和給予原則上同意,並就氫能的安全應用制定良好作業模式、規範和標準。隨着更多氫燃料試驗項目陸續開展,有迫切需要建立一個規管架構,以規管用作或擬用作燃料的氫氣的安全使用,增強公眾對氫能安全的信心。
 
氫氣作為燃料,其性質及供應鏈與其他現時受《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條例》)規管的氣體非常類似。鑑於《條例》過往對於各類氣體燃料在香港的規管一直行之有效,亦為業界所熟悉,因此我們建議修訂《條例》,全面有效地規管作為燃料的氫氣在香港的進口、生產、儲存、運送、供應和使用。政府建議從以下五個範疇修訂《條例》:
 
(一)在《條例》下修改「氣體」的定義,把「受規管氫氣」納入《條例》的規管框架,以規管主要是氫氣,並作為或擬作為燃料以推進車輛、列車或機械等;
 
(二)在《條例》中加入新訂定義,為各規定提供釋義,包括「氫氣儲存器」、「運載氫氣車輛」、「氫燃料電池」、「氫氣裝置」、「氫氣喉管」,以及「氫氣系統」等;
 
(三)將「受規管氫氣」納入氣體安全監督的職權範圍以行使執法權力,包括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以及向氫氣系統的指明實體、氫氣裝置的擁有人或運載氫氣車輛的車主獲取資料等;
 
(四)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受規管氫氣」及相關事項訂立新的附屬法例;及
 
(五)修訂《危險品條例》,將所有受《條例》規管的氣體,包括煤氣、石油氣、天然氣及「受規管氫氣」,摒除於《危險品條例》的牌照規定之外,以理順《條例》及《危險品條例》規管制度下各自的管轄範圍,兩條條例的修訂會同時生效以確保無縫銜接。
 
我們已就上述建議作廣泛諮詢,包括氫氣供應公司、氫氣設備供應商、認證團體、氫能相關協會、培訓機構、氫能技術研究及發展公司、氣體行業從業員、汽車業界、油氣供應公司、隧道營運者、汽車維修業界以及本地專業團體。我們也在二○二五年一月徵詢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持份者和事務委員會均普遍支持修訂建議。在此感謝委員的支持和意見。
 
如《條例草案》獲得立法會通過,我們將會先徵詢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再按「先訂立、後審議」程序,把規管「受規管氫氣」的附屬法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