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推動汽車技術的發展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欣宇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汽車業界人士指出,現時《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所設的兩種試車牌照(俗稱「紅牌」及「藍牌」)未有覆蓋非作轉口用途的左軚車輛,令左軚車輛沒有途徑來港進行測試,阻礙企業在港進行的汽車技術研發。此外,現時不少引入香港的新款車輛,其高級輔助駕駛(ADAS)功能比在內地及國外銷售的同款車輛有所刪減。關於推動汽車技術的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上述「紅牌」及「藍牌」的以下資料:(i)每年申請牌照及(ii)發出新牌照的數目,以及(iii)現時有效牌照的數目,並按試車牌照的核准用途列出分項數字;
(二)曾否有汽車製造商以研發及測試車輛為目的,申請上述兩種試車牌照但被拒絕;當局會否考慮檢討現時試車牌照的應用框架及核准用途,例如加入「研發及測試」用途,以推動汽車技術在香港的發展;
(三)政府是否知悉,現時有否具備完整原廠ADAS功能(例如城區導航輔助駕駛(NOA)、高速公路NOA及智能輔助駕駛(FSD))的車款在港銷售;如有,詳情為何;
(四)運輸署處理一般車輛類型評定申請時,有否就車輛內置的輔助駕駛功能或系統,設定法例規定以外的準則或限制;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目前在港銷售車輛的ADAS功能有所刪減(例如部分該等車輛不具備城區NOA)的原因為何;及
(五)鑑於據悉,現時高階智能輔助駕駛技術相對成熟的地區(例如內地及美國)均為左軚駕駛環境,政府有何政策措施,吸引及促進車企及相關技術供應商將相關駕駛功能應用於右軚車輛,並將之引入香港?
答覆:
主席:
就張欣宇議員的提問,經諮詢運輸署、引進重點企業辦公室和投資推廣署後,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規例》),試車牌照(註一)有特定用途,只供從事車輛製造、維修或經營的人士,於駕駛持牌人管有的車輛作特定營運用途時使用(註二)。
運輸署在審批申請時,須確保試車牌照用於核准用途,並檢視申請人的業務需要,發出適量的牌照。試車牌照可用於一個或以上的核准用途,運輸署沒有備存按核准用途分類的牌照數字。截至二○二五年四月二日,運輸署共發出2 653個有效的試車牌照,當中包括2 638個「紅牌」及15個「藍牌」。
在過去三年,就上述兩類試車牌照收到的新申請及簽發數量表列如下:
年份 | 「紅牌」 | 「藍牌」 | ||
新牌照申請 | 簽發(註) | 新牌照申請 | 簽發(註) | |
2022 | 218 | 108 | 0 | 0 |
2023 | 215 | 84 | 5 | 0 |
2024 | 158 | 53 | 10 | 0 |
註:包括在前一年接獲的申請並在該年簽發的新牌照數量。
(二)運輸署一直歡迎和便利在香港的車輛研發和測試,當收到以研發及測試車輛為主要用途的試車牌照申請,會向申請人了解其實際需要,向其建議適切的牌照安排,包括提供申請渠道及相關資料,以協助業界就測試車輛所需的牌照作出申請。根據上述《規例》所發出的試車牌照並不適用於處於研發及測試階段的車輛。按現行安排,如一部車輛的車輛結構或構造未能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的規定而未能作登記及領牌,且通常並非在道路上使用,而是僅為從某一地點前往另一地點的目的而在道路上行駛,可向運輸署申請車輛行駛許可證。因此,申請人可考慮為其左軚車在香港必須進行的測試向運輸署申請車輛行駛許可證,在指定路段進行測試。如有關的測試車輛(不論右或左軚)屬自動駕駛車輛,可向運輸署經新的自動駕駛車輛規管框架申請相關牌照在本港道路上進行測試。
(三)及(四)運輸署一直密切留意國際間有關汽車科技的發展及應用,對引進新的汽車科技保持開放態度,適時審視科技發展及與業界緊密聯繫以聽取意見,並考慮道路安全、本港的交通狀況和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規管經驗,制定相關法例和技術指引以促進業界引進新科技。
任何車輛均須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的規定,通過運輸署的審批機制以確保車輛在設計、構造和排放上符合法例要求且適宜於道路上行駛,才可在香港登記和領牌。運輸署在審批各類高級輔助駕駛功能時,會按每個個案進行評估,參考車廠提供合乎認可的國家或國際標準的證明、測試報告和認證等,在確定有關功能符合本港法例要求後,便可獲批准於指明的駕駛環境下使用。
現有法例和運輸署的批核已容許車輛製造商在其生產的汽車配備現有市場上普遍使用而達自動駕駛第二級別的高級輔助駕駛功能,包括在車外遙距控制車輛進行泊車操作、自動泊車、車輛側撞警示、自動防溜、輔助方向引導、自動換線、車道保持、巡航控制和自動緊急煞車等,在符合相關國家或國際認可標準的情況下於指明的駕駛環境下使用。由於車輛製造商就其出產的汽車附設的高級輔助駕駛功能向運輸署作出申請時,無須提交車輛於其原產地是否具相同功能的資料,因此運輸署並沒有在港銷售的車輛於其原產地是否具相同高級輔助駕駛功能的資料。
運輸署暫未接獲車輛製造商提交有關「城區導航輔助駕駛」、「高速公路導航輔助駕駛」或「智能輔助駕駛」的審批申請。如接獲相關申請,運輸署會審視車廠提供的技術資料,以評定有關輔助駕駛功能所屬的自動駕駛級別,並按準則作審批;若該系統達第三或以上級別,將會跟據《自動駕駛車輛測試及先導使用實務守則》作審批。
(五)香港作為右軚車市場,歡迎與內地車企及國際品牌合作,推動其右軚高級輔助駕駛功能落地香港,以逐步把香港發展成為右軚智能駕駛技術的亞洲樞紐,同時提升本地交通安全性與科技產業競爭力。
投資推廣署亦一直廣泛接觸世界各地、從事不同行業和產業的公司,吸引及協助他們來港開設或擴展業務,並為他們提供一站式及量身訂製的支援服務,由策劃至落實業務全程給予協助。
註一:《規例》授權運輸署署長可發出以下兩類試車牌照:第一類為適用於能夠在本港登記及領牌的非左軚車輛,其試車字牌為白底紅字,即俗稱「紅牌」;第二類為適用於作轉口用途的左軚車輛,其試車字牌為白底藍字,即俗稱「藍牌」。
註二:試車牌照可用於為以下核准用途而駕駛的車輛:把未登記車輛送交汽車買賣者或展出者;檢驗、修理或售前改裝翻新;向有可能買車的人作出售前示範或作機械測試(只限「紅牌」);及把轉口往香港以外地方的未登記車輛駛往口岸或邊境管制站(只限「藍牌」)。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