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國勳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勞工處自二○二三年九月起推行「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優化計劃),暫停執行26個職位類別及非技術或低技術職位(職位類別)一般不得輸入勞工的規定,為期兩年。優化計劃將於本年九月屆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優化計劃推出至今,上述職位類別輸入勞工的情況,包括(i)已到港工作的輸入勞工人數及(ii)輸入勞工的工資中位數,以及該等職位類別的(iii)本地就業率及(iv)本地勞工工資中位數分別為何;
(二)當局有否評估,優化計劃實施後,輸入勞工對本地工人勞動市場的具體影響;
(三)鑑於優化計劃規定輸入勞工的薪酬不得少於本地工人擔任相類職位的每月中位工資,但據悉部分輸入勞工的僱主可能通過扣除中介佣金等名目,降低輸入勞工的實質可支配收入,政府會否建立相關監管機制和重新檢討有關的工資標準;如會,詳情為何;及
(四)鑑於政府於本年二月二十六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已展開檢討優化計劃的工作,並會在考慮持份者意見後擬定該計劃的未來路向,有關檢討工作的詳情為何,包括政府如何評估優化計劃的成效,以及會否延長優化計劃,或將其恆常化?
答覆:
主席:
為應對人力短缺帶來的挑戰,在保障本地工人優先就業的前提下,政府已加強輸入勞工的機制。除為建造業、運輸業,以及安老院和殘疾人士院舍推出行業輸入勞工計劃外,勞工處自二○二三年九月四日起推行「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優化計劃),暫停執行原有「補充勞工計劃」下26個職位類別及非技術或低技術職位一般不得輸入勞工的規定,為期兩年。
就劉國勳議員的提問,經諮詢政府統計處後,現答覆如下:
(一)二○二三年九月四日至二○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優化計劃共接獲12 623宗申請,涉及申請輸入107 083名勞工,包括78 362名擬從事過往一般不得輸入勞工的職位類別。同期,獲批的申請為7 864宗,涉及54 278名輸入勞工,包括36 555名獲批從事過往一般不得輸入勞工的職位類別。獲批輸入勞工配額按26個職位類別、非技術/低技術職位及其他職位劃分的分項數字載於附件一。
獲批准經優化計劃輸入勞工的僱主須在原則性批准通知書上所訂限期(一般為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六個月)內,為輸入勞工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輸入勞工抵港時間視乎僱主辦理相關手續的進度。勞工處沒有備存經優化計劃到港工作的輸入勞工人數。
優化計劃規定申請僱主必須進行本地公開招聘,以不少於市場相類職位的每月工資中位數,優先聘請合資格的本地工人填補空缺。每月中位工資按主要職位類別劃分的分項數字載於附件二。有關其他常見職位的最新每月中位工資,可瀏覽勞工處的優化計劃網頁的「常見職位表」(www.labour.gov.hk/tc/plan/iwESLS.htm)。獲批准輸入勞工的僱主,必須與輸入勞工簽訂標準僱傭合約(標準合約),並支付不低於本地相類職位中位工資的薪金。
政府統計處沒有編製按優化計劃職位類別劃分的本地就業率的統計數字。
(二)勞工處持續監察實施優化計劃後就業市場的情況。除與持份者保持緊密溝通外,勞工處參考政府統計處定期發布各項有關本港僱員就業情況和收入概況的統計數據及相關統計分析。
(三)政府一直高度重視保障輸入勞工的僱傭權益,輸入勞工與本地勞工享有本港勞工法例賦予的同等權利和保障,包括按時獲發工資的保障、扣除工資的限制等。此外,輸入勞工必須按照標準合約受聘,並收取不低於當時市場相類職位的中位工資的薪金,以及享有標準合約訂明的權益及福利。標準合約除規定僱主必須以自動轉賬方式向輸入勞工發放工資外,亦訂明除按照標準合約或《僱傭條例》容許的規定外,不得扣除輸入勞工的工資。僱主亦不得與輸入勞工訂立任何協議,要求輸入勞工將工資交回僱主,或從輸入勞工索取或接受該等回扣。
為加強保障輸入勞工,政府已成立跨部門專責小組,跟進輸入勞工懷疑被剝削的個案。僱主如違反《僱傭條例》及輸入勞工願意出任控方證人,勞工處會作出檢控。此外,僱主如違反勞工或入境法例、優化計劃或標準合約的規定,勞工處會作出行政制裁,包括拒絕審理輸入勞工的申請、撤銷僱主已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等。此外,勞工處於今年一月推出「輸入勞工支援計劃」,加強向懷疑被剝削的輸入勞工提供支援。
(四)勞工處現正檢討優化計劃,包括涵蓋範圍、運作和實施安排;促進及確保本地工人優先就業的措施;保障輸入勞工權益的措施;以及其他有關計劃的規定及事項。政府會充分考慮僱主組織及勞工團體等持份者的意見,從而擬定未來路向。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