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就交通罪行及違例事項的執法行動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易志明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警方不時會針對特定車輛進行執法行動,以打擊違反《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的罪行。然而,有商用車輛司機表示,警方近年的執法過於嚴厲(例如剛通過運輸署周年檢驗的車輛仍被發出車輛檢驗令或被拖走進行檢驗),影響業界正常運作及司機生計。就此,當局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年,警方針對違反第374A章的各類商用車輛所採取的執法行動的以下資料:次數、日數、地點及所涉及的警力;

(二)過去兩年,每年涉及違反第374A章的罪行的以下資料:(i)發出車輛檢驗令的數目、(ii)被拖走以進行檢驗的車輛數目,以及(iii)經檢驗後未有發現違規的車輛數目,並按車輛種類(即(a)的士、(b)小巴、(c)學生服務車輛、(d)旅遊巴士,以及(e)貨車)以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車輛種類 (i) (ii) (iii)
2023 2024 2023 2024 2023 2024
(a)            
……            
(e)            

(三)過去兩年,第374A章中最常被違反的罪行為何;當局會否針對涉及第374A章的罪行加強宣傳教育工作,以確保道路安全;及

(四)鑑於有意見認為,警方就交通罪行及違例事項的執法「取易不取難」,只針對與車輛構造有關的違法行為而忽略非法載客取酬服務車輛(俗稱「白牌車」)帶來的禍害,當局會否加強對白牌車的執法行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易志明議員關於交通執法工作的提問,經諮詢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和運輸署後,我現答覆如下:

(一)就違反《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規例》)所採取的執法行動屬警務處的恆常職務,警務處未有備存查詢的分項數字。

(二)及(三)警務處不時針對未符合《規例》規定或不宜於道路上使用的車輛展開執法行動,包括要求有關車輛進行檢驗,以確保道路安全。而運輸署發出的車輛檢驗令列出的車輛檢驗日期,一般會訂於發出當日三星期後,以讓車主有足夠時間修正。

過去兩年,懷疑未符合《規例》規定或不宜於道路上使用而被警務處扣留及檢驗的車輛數目、運輸署就警務處轉介而發出的車輛檢驗令數目(不包括被警務處拖走以進行車輛檢驗),以及該等車輛一次通過檢驗的數目詳見附件。警務處未有備存《規例》中最常被違反的罪行的統計數字。

按二○二三年和二○二四年全港領牌車輛數目計算,被警務處扣留及檢驗的車輛數目(包括所有車種如私家車和商用車)只佔領牌車輛0.3%。至於運輸署就警務處轉介而發出的車輛檢驗令方面,獲發出檢驗令的的士、小巴、巴士和貨車的數目,亦只佔同類型領牌車輛0%至0.5%。而大部分需接受檢驗的的士和小巴均能一次通過檢驗。

(四)政府一直十分關注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的情況。警務處進行交通執法時,除了會按照既定指引,亦會視乎每宗個案的相關情況作出考慮,靈活調配資源採取適當的管制及執法行動。警務處一直採取針對性執法行動,並透過不同渠道收集情報,以打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活動。若發現有足夠證據證明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車輛涉嫌被用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會馬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