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事件一名被告不服上訴 上訴庭拒批申請

上訴庭法官考慮後認為原審法官裁決無可詬病,因此拒批上訴許可申請。(港台圖片)
上訴庭法官考慮後認為原審法官裁決無可詬病,因此拒批上訴許可申請。(港台圖片)

2019年元朗「7.21」事件,一名男子被裁定暴動及串謀傷人罪成,被判囚4年3個月,他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考慮後認為原審法官的推論合情合理,裁決無可詬病,拒批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人程偉明今日無律師代表,在犯人欄內陳詞。他說,警方安排認人手續不公允、沒有呈交手機及電腦作進一步調查、搜屋時找不到疑犯案發時衣物等,認為原審法官根據證人、證物、環境證供,作出不客觀的裁決。上訴庭法官彭寶琴提醒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出庭自辯作供,不會以重審方式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

法官提出,在原審時上訴人代表律師曾經爭議,閉路電視片段中上訴人的身分。上訴人說,毋須爭辯身分,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人士是他,又說「因為我覺得是政府叫我們去做」,法官暫停其發言指「我一定要停止你」,強調聆訊不是讓他表達個人觀感。

法官在判詞指出,控方沒有必要指出涉案「共犯」的確實身分,亦沒有依賴警方的認人手續作為辨認證據,沒有對程序造成不公,原審法官已深入分析本案證據,判刑沒有任何不恰當之處,拒絕批出他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