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涉公眾地方非法集結 7人判囚2人判入更生中心

7人被判囚13個月15日,另外2名在案發時分別13歲及14歲的被告則被判入更生中心。(港台圖片)
7人被判囚13個月15日,另外2名在案發時分別13歲及14歲的被告則被判入更生中心。(港台圖片)

9名被告早前承認2019年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非法集結,其中7人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13個月15日;另2名在案發時分別13歲及14歲的被告則被判入更生中心。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判刑時指出,涉案人數是當時在場警員的7倍,集結演變成暴力事件的機會甚高,當日各被告身穿黑色裝束,並做出移除及搬動鐵欄等行為,有被告更被搜出藏有鐵鎚、𠝹刀,顯示各人參與程度不低。

暫委法官又說,雖然辯方求情提到被告「重犯機會低」,但不會因此而扣減刑期,又說容許審前覆核前認罪作為刑期扣減已很寛大,最終判處案發時未成年被告拘留更生中心,其餘被告給予認罪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