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涵蓋五大罪類 引入叛亂罪及境外干預罪

政府宣布,即日起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涵蓋五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叛國及相關行為方面,會以現有「叛逆」罪作為藍本,訂立「叛國」罪;將普通法罪行的「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如果知道有人犯「叛國」罪,要在合理切實可行下,盡快向警方披露,否則即屬犯罪。

至於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建議引入「叛亂罪」,處理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的「暴動」行為,或屬一個中國內的嚴重內亂甚至武裝衝突。建議以現行的「煽惑離叛」罪為藍本,調整涵蓋範圍至明知而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或放棄向特區效忠,或煽惑香港駐軍以外的中央駐港機構人員放棄職責或放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等。

至於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政府提出完善《官方機密條例》及條文,保護與國家或香港特區有關的秘密事項,免受竊取或非法披露;會新訂立條例詳細定義何謂國家秘密,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

就間諜活動,建議新增與「間諜」行為相關的罪行,禁止任何人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

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針對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行為。諮詢文件引述外國相關法例,干犯類似破壞活動罪,最高可判監20年、甚至終身監禁。當局同時建議,禁止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

當局建議訂立「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或特區事務,影響中央或本港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政策措施等。諮詢文件亦提出,完善《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政治團體與外國組織建立聯繫,危害國家安全組織不可在港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