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林定國:研有關竊取國家秘密罪是否可以公眾利益辯護

林定國及鄧炳強出席本台節目《星期六問責》。(港台圖片)
林定國及鄧炳強出席本台節目《星期六問責》。(港台圖片)

政府正就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當局正積極研究有關「竊取國家秘密」的罪行,是否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

林定國在本台節目《星期六問責》表示,明白到公眾關注有關問題,事實上,不同地方在這議題上亦有不同規定,其中美國及英國都沒有相關規定,但澳洲等地就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當中亦有清晰嚴謹條件。林定國表示,要以公眾利益作為辯護,必須要非常緊急和有凌駕性,例如涉及公眾安危及生命安全,不是隨便講就可以作為辯護,要確保不會被濫用。

至於對國家秘密的定義,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同一節目提到,諮詢文件內已寫明定義包括在無合法權限下披露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包括國家重大決定等,並具有相關意圖,才算犯法。至於是否國家秘密就要看內容及相關來源,例如是否來自政府內部及情報機構,如果是朋友上網查到的內容,就有合理理由相信並非國家秘密。

被問到有傳媒透露行會消息是否犯法,鄧炳強表示,如果是與政府的相關人士談及政府正研究的政策,相信能夠討論。他又說,本港的普通法需要證明有意圖,而相關定義並不主觀,上法庭時須要證明,亦並非新鮮及模糊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