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林定國重申延長羈留期要有必要性 亦由司法機關把關

林定國說,延長羈留首先要有必要性當局才會提出。
林定國說,延長羈留首先要有必要性當局才會提出。

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針對危害國安罪行的被捕人,草案提出可延長羈留期,在現有48小時羈留期的基礎上,可向法院每次提出申請,延長不超過7日,總羈留期申請延長不超過14日,即最多羈留16日。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說,延長羈留首先要有必要性當局才會提出,除了要提供理由,亦會由司法機關把關,相對所參考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來得更加公平,顯示特區政府非常尊重及關心被告人的權利,但當然要賦予執法機關機會進行調查工作,所以政府很努力在當中取得平衡。

民建聯的陳克勤關注,警方會不會在拘捕某人後,由於該人是「大古惑」,加上案情複雜,就立即申請延長羈留,以確保有足夠時間羈留被捕人及進行調查。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申請延長羈留必須向法庭解釋原因,如純粹擔心不夠時間,警方需作清楚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