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學年起新任教英文 IELTS評級須達7.5級或以上

教師須在IELTS整體評級達到7.5級或以上,並在同一成績單中,聆聽、閱讀、寫作和口語各項均達到不低於7級。(港台圖片)
教師須在IELTS整體評級達到7.5級或以上,並在同一成績單中,聆聽、閱讀、寫作和口語各項均達到不低於7級。(港台圖片)

教育局公布,2024/25學年起,新任教英文及普通話科的教師,以國際英語水平測試制度IELTS與「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普通話水平測試」,取代「語文能力評核」的筆試及口試,「課堂語言運用」評核則維持。

新學年起,教育局方與考評局合辦的「語文能力評核」筆試及口試將停辦。已持有「語文能力評核」筆試、口試和「課堂語言運用」相關成績而達到語文能力要求的教師,其資歷將繼續獲認可。

根據教育局發出的通函,教師須在IELTS整體評級中達到7.5級或以上,並在同一成績單中,聆聽、閱讀、寫作和口語各項均達到不低於7級;普通話方面,就要求在國家語委普通話水平測試中獲得二級甲等或以上成績。

英文科主任須在IELTS中整體評級達到8級或以上,並在同一成績單中,聆聽、閱讀、寫作和口語各項均達到不低於7.5級。

IELTS成績設有兩年有效期,新聘或新調派任教英文科的在職常額教師,須持有有效成績方視為達到語文能力要求,如教師在開始任教英文科時,所持有的IELTS 成績已符合相關指定要求,並仍然有效,則毋須再次應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