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顛覆案 | 14人罪成 律政司對脫罪兩人提上訴

47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否認控罪的16名被告,有14人被裁定罪成。
47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否認控罪的16名被告,有14人被裁定罪成。

47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否認控罪的16名被告,有14人被裁定罪成。

法官頒下裁決理由,指出第一被告戴耀廷構想的「35+計劃」終極目的及用意非常清晰,要利用該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

法庭肯定,戴耀廷有對參加協調會議人士解釋,他在協調協議中所說的「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要採取步驟、他想追求的結果,因此行政長官在財政預算案被否決兩次後別無選擇,必須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辭職。法庭認為,戴耀廷推想的「攬炒十步曲」中,直至行政長官下台的一步,並非如辯方所說的空想。

法庭亦提及,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足以構成顛覆國家政權。法庭參考《基本法》有關條文,立法會議員顯然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以審核及通過。

法庭認為,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或公共開支,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屬違反《基本法》規定,如果有關行為具有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與權威的意圖,更「不在話下」。法庭毫不猶疑肯定,懷有意圖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必然係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法庭確信,所有協調會議結束至初選提名期完結前,除了少數仍有保留、無參與初選人士外,運用否決權屬絕大部分參選人的共識。

至於涉及有關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非法手段」的詮釋。法庭不認同辯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必須是刑事罪行。法庭指出,根據國安法,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或活動,不論形式及方法,不可能視為可接受或可容忍。

法官指出,全國人大「5.28」決定提及,制定國安法為防範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等;人大「5.22」說明亦指,「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等非暴力行為可破壞國家安全。將國安法22條限制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及活動,屬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違國安法目的。

案中其餘31名被告,早前已承認控罪,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