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員打劫珠寶店掠走金手鐲 判囚7年9個月

法官考慮到本案嚴重性較輕及被告認罪等,判被告入獄7年9個月。(港台圖片)
法官考慮到本案嚴重性較輕及被告認罪等,判被告入獄7年9個月。(港台圖片)

一名48歲保安員去年在珠寶店打劫一隻約值5700元的金手鐲,承認一項搶劫罪,判囚7年9個月。

被告去年5月手持玩具槍和鐵鎚,闖入觀塘一間珠寶店行劫,打破玻璃飾櫃取走一隻約值5700元的金手鐲,逃走時被東主扯跌背包,留下保安人員證件及電話,被告其後到當舖典當手鐲後換取3000元現金,全部用來增值八達通,被告其後得悉身份已暴露,同日晚上到警署自首。

被告求情指,自己案發時手持玩具槍只指向天花板,但庭上播放的閉路電視片段見到被告持槍指向男東主。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頌然接納被告無心持槍指向東主,亦無意殺人或傷害他人,指案件不涉槍戰或武力,認為被告典當手鐲後懸崖勒馬,主動自首並和盤托出整案細節,考慮本案嚴重性較輕及被告認罪等,判囚7年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