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總督察因醉酒及行為不檢被判囚15日緩刑兩年

女總督察否認一項醉酒及行為不檢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5日,緩刑兩年。(港台圖片)
女總督察否認一項醉酒及行為不檢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5日,緩刑兩年。(港台圖片)

一名時任女總督察去年10月休班期間,懷疑因為醉酒在中大醫院接受調查期間情緒激動,她否認一項醉酒及行為不檢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5日,緩刑兩年。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休班,身份與一般市民無異,故警務人員身份不相關。裁判官覃有方指被告曾經宣誓,更引述警隊就職誓言指警務人員應一直遵守秩序,又說對控方不起訴更嚴重罪名感到意外,被告行為明顯抗拒警務人員,不理解控方何以只起訴本案傳票控罪。

裁判官指,被告身為高級警務人員,行為令警隊蒙羞,不符警隊期望,又說不同意警員休班時只是普通市民,認為即使休班亦屬警員,若不以身作則如何服眾,故判囚15日,有見其從警30年,判處緩刑24個月。

裁判官又以現場警員隨身攝錄機的片段中,指被告當時明顯情緒不穩,態度不合作,說話不連貫,3名警員欲帶被告到會議室時,被告表現不合作,拒絕隨行,又向護士站扔紙團,叫囂愈發吵鬧,騷擾其他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