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演藝項目計劃」每個入圍項目三年內最多可獲資助一千萬元
政府公布「重點演藝項目計劃」的申請詳情,邀請本地表演藝術團體及從業者提交大型舞台表演藝術項目的計劃書,申請日期由下月30日至明年5月30日,申請結果預計於明年第四季公布。
政府會組織由專家、資深藝術和文化從業員、具豐富營商經驗的專業人士,和政府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評選考慮包括製作/項目展現的藝術和價值;製作/項目對香港具代表性,以展示香港特色、本地人才的能力和創意;市場及推廣的策略,對本地及海外觀眾的吸引力;具有長期公演的潛力;及能鞏固香港作為中外文化藝術交流中心地位。
項目必須在香港上演最少15場舞台表演,以及吸引最少1萬名購票入場的觀眾。一些現有的優秀舞台表演項目亦會獲考慮,但前提是有關項目必須在創意及製作有明顯優化提升及能再次吸引觀眾。每個入圍計劃項目可在最長三年內獲最高直接資助額1000萬元,以資助創意概念、舞台製作、場地租用,以及市場推廣等開支。
計劃亦為每個入圍項目提供上限為500萬元的配對資助,以配對項目獲得的私人贊助額和門票收益。計劃要求大部分製作開支須用於香港,而參與計劃的主創人員須大部分為香港居民。
為鼓勵入圍項目的主辦者繼續發展作品長期公演的潛力,當15場演出成功舉辦並獲得利潤,在其後18個月內推出與首輪同等或更大規模的重演,將可獲相等於首輪演出計劃資助總額的20%的配對資助,上限為300萬元,以配對重演所獲得的私人贊助額及門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