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啟剛冀體育總會列明運動員選拔準則
港協暨奧委會副會長霍啟剛表示,日前公布的屬會機構管治檢討結果及《機構管治守則》,涵蓋董事會管治、選拔運動員、會籍管理等6項範疇,涉及243項檢討,近六成檢討項目獲得「全面執行」或「部分執行」,體育總會對檢討結果和守則的反應大致正面,社會普遍亦「收貨」。
身兼立法會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的霍啟剛出席本台節目《星期六問責》時說,選拔運動員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期望體育總會寫清楚選拔準則,最大原則是運動員的成績和潛能不可以被埋沒,不能因制度等因素阻礙運動員發展。他又說,運動員選拔設有上訴機制,由獨立人士處理,亦要訂立處理上訴的時間及流程。
《機構管治守則》建議,體育總會訂定董事的最長任期和年期,例如參考國際奧委會原則,擔任同一職務的任期不超過12年或16年,年齡不超過70歲或75歲。霍啟剛說,明白社會希望體育總會健康發展,管理層有人事輪替機制,守則列出國際奧委會最長任期作為參考,但每個體育總會都有獨特性,如果設定一個硬性的年期,未必對該體育項目最好,保留一定彈性有其重要性,體育總會亦要向政府、港協及社會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