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修訂 《職工會條例 》 可基於國安理由拒絕新登記

修例建議,訂明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人士由被定罪當日起,不得出任工會職員或作為新登記工會發起人。(崔蔚恩攝)
修例建議,訂明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人士由被定罪當日起,不得出任工會職員或作為新登記工會發起人。(崔蔚恩攝)

政府提出修訂 《職工會條例 》 ,包括建議賦權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可基於國安理由拒絕新登記,不設上訴,但可提司法覆核。

修例亦建議,訂明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人士由被定罪當日起,不得出任工會職員或作為新登記工會發起人。

至於修例罰則,仍在商討,未有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