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藝能工程等三公司涉違職安健和僱員補償條例 勞工處提15項檢控

勞工處指,已就今次事故完成《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和《僱員補償條例》方面的調查。

【橙訊】男團MIRROR於去年七月首次在紅館舉行演唱會,第四場發生墮屏意外,懸掛半空的巨型屏幕突飛鍘擊傷兩名舞蹈員,其中李啟言(阿Mo)最嚴重,至今仍需接受治療。勞工處今日表示,已就MIRROR紅館演唱會大型屏幕墮下的意外事故,向處所佔用人和僱主提出15項檢控,指他們涉嫌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和《僱員補償條例》。

勞工處表示,調查發現有關處所佔用人及僱主,即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和舞館有限公司,涉嫌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涉及的違例事項包括沒有為僱員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及安全工作系統、沒有向勞工處處長發出意外通知,以及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等。

3月27日首次聆訊

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勞工處根據有關條例向上述公司共提出15項檢控,並已於2023年1月17日向法庭申請傳票。案件已排期在3月2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首次聆訊。勞工處強調絕不容忍上述違法行為,定必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職安健及法定權益。

警方於去年11月拘捕兩間承辦商的五名高層,涉嫌「欺詐」及「或容許物件從高處墮下」,早前亦正式落實起訴包括藝能項目經理吳凱瑩及梁耀祖,以及技術統籌林志華,他們獲准保釋外出,下月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至於其餘二人,包括藝能業務總監招亮民和協興隆高級技術員白漢傑,就獲無條件釋放。

警方在去年11月曾表示,藝能向康文署提交演出申請時,涉嫌虛報裝置及機件組件重量,其中,八組喇叭實際重量是申報重量的七倍;六個屏幕實際重量是申報的2.7倍;燈光支架實際重量是申報的4.8倍;鐳射燈的實際重量是申報的3.7倍,相信並非手民之誤或重量單位出錯,而是有人誤導康文署,以盡快得出演出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