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案|女職員掌摑膝跪虐九幼童判監50周 官斥被告手法粗野

裁判官指被告手法粗野,絲毫不見她對幼童的關愛。

【橙訊】香港保護兒童會「童樂居」早前爆出虐兒事件,至今共34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27歲女職員在前年底虐待九名幼童,包括捉住幼童雙腳和壓至「劈腿」狀、掌摑幼童、膝跪幼童身體和大腿等。她早前承認九項虐兒罪,今日在九龍城法院判監四個月三十四星期,即約50周。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斥被告手法粗野,絲毫不見她對幼童的關愛,案中行為只是體罰幼童、意圖令他們感到痛楚和害怕,並無管教之用。 

黃官判刑時表示,被告馮凱琍是有經驗及受專業訓練的幼兒工作者,即使幼童作出違規行為,亦可以用較温柔方式處理,而考慮到幼童年紀,並不能夠理解被告行為有何管教作用,被告只是用暴力去懲罰幼童,從閉路電視片段亦看出被告手法粗野,絲毫不見她對幼童的關愛。

黃官指,被告案發時襲擊了五名幼童頭部,其中包括掌摑一歲男童P、令他向後倒及頭撞到牆。黃官認為被告襲擊幼童頭部,有可能令他們腦部受創,當中男童P的事件最為嚴重;被告另曾將兩歲男童B雙腿、壓至「劈腿」狀,維持約20秒,裁判官斥行為明顯對B造成大程度痛楚,批評即使被告想阻止B的腿部伸出床外,亦毋須用此極端手法。

黃官又說,被告曾用膝壓一歲男童G的身體,行為對G脆弱的身體構成危險,被告不可能不知道;即使無證據顯示案中幼童受傷,但被告明顯體罰幼童,及有意圖令他們感到痛苦和害怕。此外,被告曾將一名身分不詳幼童拖到身前,用腳夾住他後,多次舉起腳、踏在其耳邊,裁判官指被告行為對幼童造成「視覺及體感的震撼」,常人即使對動物也不會這樣做,批評被告對幼兒工作不尊重。 

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是因為守法意識薄弱,加上當時人手不足,工作壓力大,現已深感後悔,並自覺自責及羞愧。被告知道監禁是不可避免,惟希望法庭能判處較低刑期,及把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黃官最終就九項控罪分別以判監六星期至六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判處總刑期四個月三十四星期,即約50星期。

27歲被告馮凱琍,承認於於2021年12月1日至21期間,在旺角砵蘭街387號地下香港保護兒童會,對三歲男童A、兩歲男童B、一歲男童G、三歲女童I、一歲男童P、兩歲男童U、兩歲女童W和兩名身份不詳兒童,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所有控罪發生於2021年12月1日至12月21日之間。

圖:星島